
亦作“ 題叅 ”。1.上本參奏。猶彈劾。《天雨花》第六回:“明日傳他到堂,把這案發與他審,若有絲毫差錯,即便題參。”《清會典事例·戶部二二四·蠲恤》:“該州縣官不嚴行查禁,由督撫題叅,交部議處。”
(2).謂以題本上奏。《紅樓夢》第一○七回:“後又任 江西 糧道,題參回都,仍在工部行走,日夜不敢怠惰。”《清會典事例·通政使司·題本》:“﹝ 康熙 ﹞四年題準内外衙門清漢字黏連本章無貼黃者免叅,若已具漢字而無貼黃者,題叅。”
題參是明清時期官場文書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官員通過題本形式向皇帝彈劾或舉薦同僚的行為。該詞由"題"(題寫奏本)與"參"(參奏)複合構成,專指具有法定程式的官方檢舉制度。
在具體運用中,題參包含兩個維度:其一為"題"的規範形式,即按照《大明會典》《大清會典》規定的文書格式撰寫奏本;其二為"參"的實質内容,涉及官員履職情況的檢舉揭發。據《明史·職官志》記載,六科給事中具有"題參百官"的監察職能,其奏本需經通政使司轉呈禦前。
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形成嚴密程式,《清史稿·刑法志》載明,督撫對屬官違法需"具題參奏",待皇帝批紅後由刑部立案審理。典型案例如乾隆二十三年江蘇巡撫題參知縣貪墨案,完整流程涵蓋題本撰寫、内閣票拟、三法司會審等環節。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了監察權的行使,又維護了皇權對司法終審的控制。
現代漢語中,"題參"作為曆史詞彙保留在《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中,釋義為"明清時奏章彈劾"。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特别标注其詞源演變,指出該詞在近代逐漸被"彈劾""舉劾"等現代術語取代。
詞義辨析需注意:"題參"區别于非正式的"密奏",強調公開的法定程式;與"題本"構成包含關系,後者是前者的載體形式。在語義場中,與"舉劾""參劾"構成近義關系,但更具制度性特征。
"題參"一詞有兩種不同語境下的釋義,需結合曆史文獻和語用場景進行區分:
一、古代行政術語(主要含義) 指明清時期官員通過正式文書向上級彈劾或舉薦的行為,常見于官方文檔:
二、古籍訓诂争議(次生含義) 部分字典收錄的"引導思考"釋義存疑:
注:當前學術研究多采信"彈劾奏章"說,建議在文獻閱讀時結合上下文語境判斷具體含義。若涉及古文研究,可參考《清會典》《紅樓夢》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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