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貶官流放。 宋 範仲淹 《讓觀察使第一表》:“屢經貶放,亦已塞朝廷之薄責矣。” 宋 範仲淹 《與謝安定屯田書》之二:“某念入朝已來,思報人主,言事太急,貶放非一。”
“貶放”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一為“貶谪”,即官員因過失被降職;二為“流放”,即強制遷徙至偏遠地區以示懲戒。這一詞彙多見于古代文獻,反映中國封建社會的官吏管理制度。
從詞源結構分析,“貶”本義指“減損價值”,《說文解字》釋為“損也”,後引申為官職降級。《古代漢語詞典》記載“貶”在唐代已作為官員考課術語使用。“放”在甲骨文中象形為“驅逐”,《尚書·舜典》有“流宥五刑”的記載,鄭玄注曰“放,置也”,指将罪人安置邊地。
在具體使用中,宋代職官制度最具代表性。據《宋史·職官志》載,貶放包含“削秩”(降品級)、“徙地”(改任遠州)、“安置”(限制居住)三種形式。如蘇轼因“烏台詩案”被貶為黃州團練副使,即屬典型貶放案例。明代《大明會典》更将貶放程式規範化,規定需經吏部考功司核議、都察院監察等流程。
該詞的語義演變體現古代“刑賞二柄”治國理念,清代學者趙翼在《廿二史劄記》中指出:“貶放非獨懲過,實含警醒百官之深意”,說明其兼具懲罰與警示的雙重功能。現代漢語中雖已不作為法定懲戒手段,但仍保留在曆史文獻及文學作品中,用以描述古代官員的仕途變遷。
“貶放”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細微差異,綜合搜索結果中的信息解釋如下:
核心含義
指貶官流放,即古代官員因過失或政治原因被降職并驅逐到偏遠地區。例如範仲淹在書信中自述:“某念入朝已來,思報人主,言事太急,貶放非一”。
字義構成
宋代範仲淹在《讓觀察使第一表》中提到“屢經貶放,亦已塞朝廷之薄責矣”,生動體現該詞的曆史應用。
如需更詳細的古文用例或現代引申分析,可參考、5的範仲淹文獻,或的現代語義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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