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有關法典的争訟。《周禮·春官·大史》:“凡辯灋者攷焉,不信者刑之。” 鄭玄 注:“謂邦國、官府、都鄙以法争訟來正之者。” 孫诒讓 正義:“經典辯訟字通作‘辯’。 宋 以來版本并作‘辨’,誤,今據 唐 石經正。灋通晐上文‘典’‘灋’‘則’而言。”
“辯灋”釋義
“辯灋”為“法”的異體字,屬古漢字用法,現已被“法”字取代。其含義需拆解為“辯”與“灋”兩部分綜合理解:
單字解析
本義為辯論、申述。《說文解字》釋:“辯,治也”,引申為明辨是非、厘清事理。在“辯灋”中強調對規則的辨析與公正裁斷。
即“法”的古體,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構成:
《說文解字》載:“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核心指代公正的律令與刑罰制度。
組合釋義
“辯灋”強調通過辨析與審判實現法律公正,隱含“以辯論明法理,以神獸斷曲直”的司法過程,體現古代對法律程式與實質正義的雙重追求。其内涵包括:
文化意義
該字結構濃縮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髓。獬豸作為司法象征,常見于古代衙署裝飾,凸顯對司法者明察秋毫的期待。漢代《淮南子》亦有“法者,天下之度量”的論述,與“灋”的構字理念呼應。
現代應用
“辯灋”在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使用,但其承載的“公平”“裁斷”“程式”等核心精神仍深刻影響中國法治思想,多見于法制史研究及古文獻解讀領域。
參考來源:
“辯灋”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現多用于文獻研究,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指與法典相關的争訟或法律争議,特指古代因法典條文解釋或執行引發的糾紛。
引證與出處
源自《周禮·春官·大史》:“凡辯灋者攷焉,不信者刑之。”
如需進一步研究,建議參考《周禮》原文及鄭玄、孫诒讓的注疏,或查閱《漢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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