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乐舞的规模超越礼制的规定。《穀梁传·隐公五年》:“舞夏,天子八佾,诸公六佾,诸侯四佾。初献六羽,始僭乐矣。” 范宁 集解:“下犯上谓之僭。”
「僭乐」是由「僭」与「乐」组合而成的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超越身份等级、违背礼制规范而享受本不属于自身阶层的音乐或娱乐活动。该词源于中国古代礼乐制度,具有鲜明的伦理批判色彩。
从构词角度分析,「僭」本义为逾越本分,《说文解字》释为「假也,以下僭上」,特指下级冒用上级的礼仪规制;「乐」在周代礼制中专指与身份等级相匹配的乐舞规模,《礼记·乐记》载「礼乐刑政,其极一也」,强调不同阶层使用乐器的种类、舞者人数均有严格规定。两字组合后,「僭乐」特指诸侯、士大夫等违反周礼规定,擅自使用高于自身爵位的乐舞规格,如《春秋左传注》记载鲁国季氏「八佾舞于庭」,即属典型僭乐行为。
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多用于批评违背礼制的政治现象,如《汉书·礼乐志》斥责「诸侯卿大夫僭乐逾制」,反映儒家「正名」思想对礼乐制度的维护。现代汉语中,其使用场景已扩展至比喻性语境,可形容任何逾越规范、破坏秩序的享乐行为。
“僭乐”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与礼制规范密切相关,具体解释如下:
“僭乐”指在乐舞的规模或形式上超越自身身份等级的规定,属于礼仪制度中的僭越行为。例如,古代不同等级的贵族在舞蹈队列(佾)和乐器使用上有严格限制,若擅自突破则构成“僭乐”。
该词最早见于《穀梁传·隐公五年》:“舞夏,天子八佾,诸公六佾,诸侯四佾。初献六羽,始僭乐矣。” 范宁注解为“下犯上谓之僭”,即地位低者冒用高规格礼仪的行为。
“僭”指越权或越级,“乐”特指礼制中的乐舞。这一行为不仅违反等级制度,还暗含对权力秩序的挑战,可能引发政治或社会矛盾。
部分现代释义将“乐”引申为“对权益的满足”,强调越权侵占他人利益的行为,但此用法较少见于古籍,更多属于现代语境下的扩展。
该词核心含义源于古代礼制,需结合历史背景理解。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穀梁传》原文及汉典等权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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