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壯丁;其他丁口。《唐大诏令集·帝祭九宮壇大赦天下敕》:“自今以後,應差行人,家無兼丁,不在取限。” 金 元好問 《續夷堅志·孝順馬》:“此卒無兼丁,每上直,馬自負卧具繼至。”《元典章·刑部六·拳手傷》:“部拟舊例,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
"兼丁"是古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代同時承擔雙重勞役或賦稅義務的成年男子。該詞由"兼"與"丁"二字構成複合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釋為"兩名壯丁"或"承擔雙重差役的成年男子"。具體可從四方面解析:
賦役制度層面 古代戶籍制度中,"丁"指達到服役年齡的男子。在宋代差役法實施期間,"兼丁"特指一戶中有兩名適齡服役男子的情況,如《宋史·食貨志》記載的"民家有二丁,則一丁屬團練,謂之兼丁",表明此類家庭需承擔額外軍事訓練義務。
詞義演變軌迹 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戶籍文書,原指"兼任兩職的衙役"。至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期,詞義擴展為"雙重賦役承擔者",《續資治通鑒長編》中"免兼丁折變"的記載,佐證其賦稅層面的特殊身份。
**語素構成解析
使用範圍限定 主要見于宋元法典及戶籍檔案,明清實行"一條鞭法"後逐漸退出官方文書。現代漢語中僅存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日常生活已不再使用。
“兼丁”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主要與戶籍、徭役制度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兼丁”指兩名壯丁或其他符合服役條件的男性人口()。該詞常用于古代法律文書中,特指家庭中承擔徭役的勞動力。
唐代法規
據《唐大诏令集》記載,唐玄宗曾頒布敕令:“自今以後,應差行人,家無兼丁,不在取限。”()意為若家庭中沒有兩名適齡服役者,可免除相關徭役。
元代法律補充
《元典章·刑部六》規定:“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說明在量刑時會考慮家庭勞動力情況()。
該詞現已罕用,屬古漢語詞彙,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古文注解中。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徭役制度,可查閱《唐大诏令集》或《元典章》等原始文獻(綜合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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