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壮丁;其他丁口。《唐大诏令集·帝祭九宫坛大赦天下敕》:“自今以后,应差行人,家无兼丁,不在取限。” 金 元好问 《续夷坚志·孝顺马》:“此卒无兼丁,每上直,马自负卧具继至。”《元典章·刑部六·拳手伤》:“部拟旧例,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
"兼丁"是古代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代同时承担双重劳役或赋税义务的成年男子。该词由"兼"与"丁"二字构成复合词,在《汉语大词典》中被释为"两名壮丁"或"承担双重差役的成年男子"。具体可从四方面解析:
赋役制度层面 古代户籍制度中,"丁"指达到服役年龄的男子。在宋代差役法实施期间,"兼丁"特指一户中有两名适龄服役男子的情况,如《宋史·食货志》记载的"民家有二丁,则一丁属团练,谓之兼丁",表明此类家庭需承担额外军事训练义务。
词义演变轨迹 该词最早见于唐代户籍文书,原指"兼任两职的衙役"。至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词义扩展为"双重赋役承担者",《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免兼丁折变"的记载,佐证其赋税层面的特殊身份。
**语素构成解析
使用范围限定 主要见于宋元法典及户籍档案,明清实行"一条鞭法"后逐渐退出官方文书。现代汉语中仅存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日常生活已不再使用。
“兼丁”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主要与户籍、徭役制度相关。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兼丁”指两名壮丁或其他符合服役条件的男性人口()。该词常用于古代法律文书中,特指家庭中承担徭役的劳动力。
唐代法规
据《唐大诏令集》记载,唐玄宗曾颁布敕令:“自今以后,应差行人,家无兼丁,不在取限。”()意为若家庭中没有两名适龄服役者,可免除相关徭役。
元代法律补充
《元典章·刑部六》规定:“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说明在量刑时会考虑家庭劳动力情况()。
该词现已罕用,属古汉语词汇,仅见于历史文献研究或古文注解中。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徭役制度,可查阅《唐大诏令集》或《元典章》等原始文献(综合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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