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e;myself]∶說話人指自己
我本人非常贊成這個主張
(2) [oneself]∶指當事人自己或前邊所提到的人自己
這件事他本人并不知道
(1).自稱。指說話人自己。如:受到您的誇獎,本人不勝榮幸。
(2).指當事人自己或所提到的人自身。《三國志平話》卷中:“ 諸葛亮 曰:‘ 張飛 ,你本人用心也。’”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考代書》:“所取認代書,敢有欺淩鄉民孤寡,任意勒索,不即與書寫者,許本人赴禀重究。” 姚雪垠 《李自成》第一卷第三二章:“看其用兵詭詐情形,必為 闖賊 本人無疑。”
(3).這人或那人。 宋 範仲淹 《奏為劉滬董士廉修永洛城乞委魚周詢等勘鞫》:“臣料其情,蓋本人在彼相殺得功,降下周回 蕃 部,又已下手修築城寨。懼見中輟之後,本路責其經畫不當,故以死拒抗。” 元 關漢卿 《拜月亭》第二折:“父親不知,本人於您孩兒有恩處。”
“本人”的漢語詞典釋義詳解
一、核心含義:指說話人自己
“本人”最基礎的語義指代說話者自身,即“我”。該用法強調主體的直接性與真實性,常見于正式或需要明确責任歸屬的語境。例如:“此事由本人全權負責。” 此釋義體現了漢語中通過特定詞彙強化主體身份的表達方式,源自古漢語對自我指代的精确化需求 。
二、法律與正式文書中的特指:當事人自身
在法律、合同等正式文本中,“本人”特指與事件直接相關的當事人,排除代理人或關聯方。例如:“需本人攜帶身份證件現場辦理。” 此用法強調行為的不可替代性,源自司法實踐對主體真實意願的保護原則,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有明确界定 。
三、語用特征:反身性與強調功能
作為反身代詞,“本人”在語句中兼具指代與強調功能。其使用常隱含對主體身份的鄭重申明,如:“本人聲明上述内容屬實。” 此特征反映了漢語代詞系統的分工機制,區别于“自己”“自身”等近義詞的用法範疇,語言學家呂叔湘在《現代漢語八百詞》中對此有系統分析 。
參考文獻
“本人”是一個漢語代詞,通常用于正式或強調語境中,指代說話者自身。以下是詳細解釋:
特殊用法 • 強調身份真實性:用于對比他人冒充的情況(如:"這是本人賬號,非代發") • 法律效力聲明:在合同/授權書中特指籤署者(如:"本協議經本人籤字後生效") • 網絡用語:社交平台中用于認證真實身份(如:照片标注"本人實拍")
語法特征
建議在正式文書中使用該詞能增強法律效力,日常交流中過度使用會顯得生硬。如需驗證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以提供上下文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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