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女結為夫妻。因,通作“姻”。 魯迅 《墳·摩羅詩力說》:“有失望于世之人曰 阿勒戈 ,慕是中絶色,因入其族,與為婚因。”
“婚因”的漢語詞典釋義及社會文化解析
“婚因”在現代漢語中并非獨立詞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及《漢語大詞典》的收錄标準,該詞可能為“婚姻”的筆誤或方言變體。以下從權威角度解析“婚姻”的定義,并結合社會文化背景延伸闡釋:
“婚姻”指男女雙方通過法律或社會認可的形式結為夫妻關系的行為與狀态。《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由法律或社會習俗所承認的兩性結合”。這一行為通常包含情感聯結、經濟合作、生育責任等社會功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需經法定登記程式确立,具有法律效力,體現權利義務關系(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婚姻受傳統禮俗制約,如《禮記·昏義》記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強調家族聯合與社會秩序(來源:中華書局《十三經注疏》)。
保障人類繁衍,維護血緣關系傳承(參考:費孝通《生育制度》)。
通過親屬網絡構建社會結構,如《社會學概論》指出婚姻是“社會穩定的基本單元”(來源:高等教育出版社教材)。
“婚姻”一詞最早見于周代文獻,“婚”本義指黃昏時迎親,“姻”則側重親屬關聯。《說文解字》釋“婚”為“婦家也”,段玉裁注“因婦以成禮”(來源:中華書局《說文解字注》)。
注:本文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法學文獻及社會學研究,符合語言學規範與社會共識。
“婚因”是一個較為罕見的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婚因”指男女結為夫妻,其中“因”是通假字,通“姻”,即婚姻關系。
“因”在此處并非現代漢語中“原因”的含義,而是古代漢語中的通假用法,與“姻”互通,表示婚姻或聯姻關系。
魯迅在《墳·摩羅詩力說》中曾使用該詞:“有失望于世之人曰阿勒戈,慕是中絶色,因入其族,與為婚因。”。此處的“婚因”即指男女通過婚姻結合。
建議:若需深入考據,可查閱《漢語大詞典》等權威工具書,或結合魯迅相關作品分析具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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