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戶征調的賦稅。實行于 東漢 末年及 魏 晉 時代。《三國志·魏志·趙俨傳》:“時 袁紹 舉兵南侵,遣使招誘 豫州 諸郡,諸郡多受其命,惟 陽安郡 不動,而都尉 李通 急録戶調。”《晉書·武帝紀》:“﹝ 泰始 七年﹞閏月,大雩,太官減膳。詔 交趾 三郡、南中諸郡,無出今年戶調。”參閱《文獻通考·戶口》。
戶調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按戶籍征收的實物稅賦,主要形式包括布帛、絲綿等紡織品。該制度起源于漢代,至三國時期曹魏正式确立“戶調制”,成為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主要稅收形式之一。
從制度内涵分析,戶調具有三個核心特征:第一,以戶為基本征收單位,與按人丁征收的「口賦」形成區别;第二,實物繳納為主,《晉書·食貨志》記載“戶輸絹二匹、綿三斤”;第三,依據戶等差别征收,貴族官僚可享減免特權。這種賦稅體系適應了當時自然經濟占主導的社會形态。
該制度的演變可分為三個階段:漢代萌芽期的「調」為臨時性征發,曹魏時期(220年)制度化定型,至北魏太和九年(485年)與均田制結合形成新的稅收體系。唐代實行租庸調制度後,戶調逐漸被兩稅法替代。
權威文獻《漢語大詞典》将戶調定義為「按戶征調的賦稅」,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編《中國曆史大辭典》指出該制度「标志着中國古代賦稅由人頭稅向資産稅的過渡」。在實際執行中,地方政府常根據《戶令》調整具體征收标準,如《魏書·食貨志》載明不同地區的差異化稅率。
“戶調”是中國古代的一種賦稅制度,主要實行于東漢末年至魏晉時期。以下是詳細解釋:
戶調是按戶為單位征收的實物稅,通常以絹、綿等紡織品為主。例如,曹操在公元204年頒布的《收田租令》中規定“戶出絹二匹、綿二斤”。
需注意,個别資料(如)将“戶調”解釋為“家庭成員調解糾紛”,可能與古代家庭治理概念混淆,但主流曆史文獻均指向賦稅含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三國志·魏志·趙俨傳》《文獻通考》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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