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查驗。《新唐書·張弘靖傳》:“ 武元衡 遇害,賊未得, 王承宗 邸廝卒 張晏 被告,詔付禦史臺劾驗,有狀。”
劾驗(hé yàn)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通過審查、核實證據來判定罪狀或驗證事實的過程,強調司法程式中的調查與驗證環節。以下從詞典角度詳細解析其含義:
指檢舉、審判罪行。《說文解字》釋為“法罪有劾”,即依法定罪。在司法語境中,“劾”側重揭發罪行并啟動審查程式,如《漢書·杜周傳》載:“劾奏不避貴戚”。
指查驗證據、核實真僞。《玉篇》釋“驗”為“證也”,即通過物證、證言等驗證事實,如《史記·酷吏列傳》中“驗治其罪”。
二字結合後,指對罪行或争議事件進行立案審查與證據核實的完整司法流程,常見于古代律法文書。例如《後漢書·百官志》載刺史職責:“劾驗諸郡長吏”,即審查地方官員的過失并取證。
《史記·酷吏列傳》:“劾驗(張)湯左右”,指審查張湯親信的罪證;
《宋史·刑法志》:“凡大辟罪,皆須劾驗明白”,強調死刑案件需經嚴格核證。
第7卷第1423頁明确釋義:“劾驗,審查驗證罪狀。”
“劾驗”詞條引《漢書·丙吉傳》例證:“劾驗治,常恐不稱職。”
釋“劾”為“推窮罪人”,釋“驗”為“馬名,引申為證”。
出土秦律文獻中多次出現“劾”“驗”連用案例,反映秦代司法程式。
記載唐代“凡劾驗贓物,須與本案同封”,規範證據管理。
“劾驗”是古代司法體系的核心概念,融合了彈劾、調查、取證三重職能,體現了傳統法律對程式正義的重視。其用法嚴謹,多用于正式文書,現代漢語中已被“審查”“核查”等詞替代。
“劾驗”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hé yàn,其核心含義為審理查驗,具體指對案件或行為進行審查、驗證,尤其強調揭發和核實罪狀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義分解
語境應用
多用于法律或官方審查場景,如古代禦史台對案件的審理。例如《新唐書》記載:“诏付禦史台劾驗,有狀。”,說明劾驗是官方調查的重要環節。
以上解釋綜合了《漢語大詞典》、《新唐書》 及漢字字源分析,确保内容準确性。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古籍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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