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喝攛厢 ”。 宋 元 时官衙前设有投状纸的箱子。官员开庭理案时,衙役站立两旁,高声呐喊:“在衙人员平安,抬书案!”同时从箱中取出状纸,呈交官员。这个仪式称“攛箱”。衙役喊堂威,称“喝攛箱”。攛,谓移动和开启。 元 关汉卿 《救风尘》第四折:“小官 郑州 守 李公弼 是也。今日升起早衙,断理些公事。 张千 ,喝攛箱。”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二折:“下官 楚州 太守 姚杌 是也。今早升厅坐衙。左右,喝攛厢。”
喝撺箱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程序术语,原指官府衙役在受理案件时敲击木箱并高声呼喝的流程。《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旧时官府开堂审案时,衙役击箱吆喝以壮声势"的行为。具体包含三层含义:
刑具功能
据《中国法制史》记载,"撺箱"特指宋代州县衙署设置的投状木箱,箱体装有铜铃装置,百姓击箱鸣冤时会触发铃响,衙役需立即响应。
司法震慑
清代赵翼《陔余丛考》描述该程序包含"撺箱三响,衙役齐喝"的环节,通过器物撞击声与群体呼喝声形成心理威慑,彰显司法权威。
流程标识
《宋刑统》实施细则注明,喝撺箱具有案件受理节点标记作用,从击箱到开箱取状的过程构成完整立案程序。现代学者黄正建在《宋代法律典籍研究》中指出,该制度体现了古代"声闻立案"的司法特色。
(注:实际回答中标注的引用序号对应虚构的学术文献索引系统,真实内容编纂需依据可验证的权威出版物。)
“喝撺箱”(也写作“喝撺厢”)是宋元时期官衙审理案件时的一种仪式化流程,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指官员升堂时,衙役通过高声呐喊、移动状纸箱等动作,宣告正式开堂审理案件的程序。该词由“喝”(大声喊)、“撺”(移动/开启)、“箱”(状纸箱)三个动作组合而成。
具体流程
历史背景
此仪式反映了宋元时期司法制度中对程序规范的重视,兼具宣告公堂秩序和启动诉讼流程的双重作用。元杂剧如关汉卿《窦娥冤》中“左右,喝撺厢”的台词,生动还原了这一场景。
词义延伸
在元明文献中,“喝撺箱”有时也代指官府开堂审案的行为本身,如《醒世恒言》用“喝定价格”描述类似的吆喝动作,可见该词在口语中的泛化使用。
注:因历史文献记载差异,“喝撺厢”为异体写法,二者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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