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 代在 建康 、 安慶 、 池州 等處設置的掌收魚稅的官署。 明 代廣為設置, 洪武 十五年,全國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 清 代隻在 廣東 設河泊所官二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一回:“原來這河泊所是 廣東 獨有的官,雖是個從九、未入,他那進款可了不得。”
河泊所是中國古代負責水域管理的基層官署機構,主要職能為征收漁業稅、管理河湖資源及維護水域秩序。根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該機構最早可追溯至宋元時期,至明清兩代成為地方行政體系中管理漁業的核心部門。
從職能分類看,河泊所的工作包括三方面:其一,登記漁戶并征收漁課(漁業稅),其稅率依據《明會典》規定“每船歲納銀四錢”;其二,監督漁業生産,防止過度捕撈,如《河防志》提到其需“禁私網、護魚苗”;其三,協調水域糾紛,保障航運暢通。其行政歸屬在不同時期有所變化,明代多隸屬州府,清代部分歸并鹽課司管轄。
據《明史·職官志》載,河泊所設大使、副使各一員,屬未入流官職,年俸僅米六十石,但實際通過漁稅羨餘可獲得額外收入。這一制度在長江、珠江流域尤為普遍,如《廣東通志》記載萬曆年間全省設河泊所十三處。隨着清代攤丁入畝政策推行,多數河泊所于雍正年間裁撤,其職能逐步并入地方州縣。
河泊所是中國古代專門管理漁業稅收的官署機構,其曆史演變和職能特點如下:
朝代與職能
河泊所最早出現于元代,主要在建康(今南京)、安慶、池州等地設立,負責征收魚稅。明代進一步推廣,成為全國性稅收機構,清代僅在廣東保留少量設置。
設置規模
明代是河泊所發展的鼎盛期,洪武十五年(1382年)全國共設252處,覆蓋主要水域地區,反映出當時漁業經濟的繁榮。
機構特點
文獻記載
清代小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一回提及廣東河泊所的運作情況,佐證其實際職能延續至清末。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沿革或區域分布信息,可查閱《中國曆代官職辭典》等專業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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