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 代在 建康 、 安庆 、 池州 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 明 代广为设置, 洪武 十五年,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 清 代只在 广东 设河泊所官二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原来这河泊所是 广东 独有的官,虽是个从九、未入,他那进款可了不得。”
河泊所是中国古代负责水域管理的基层官署机构,主要职能为征收渔业税、管理河湖资源及维护水域秩序。根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记载,该机构最早可追溯至宋元时期,至明清两代成为地方行政体系中管理渔业的核心部门。
从职能分类看,河泊所的工作包括三方面:其一,登记渔户并征收渔课(渔业税),其税率依据《明会典》规定“每船岁纳银四钱”;其二,监督渔业生产,防止过度捕捞,如《河防志》提到其需“禁私网、护鱼苗”;其三,协调水域纠纷,保障航运畅通。其行政归属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明代多隶属州府,清代部分归并盐课司管辖。
据《明史·职官志》载,河泊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属未入流官职,年俸仅米六十石,但实际通过渔税羡余可获得额外收入。这一制度在长江、珠江流域尤为普遍,如《广东通志》记载万历年间全省设河泊所十三处。随着清代摊丁入亩政策推行,多数河泊所于雍正年间裁撤,其职能逐步并入地方州县。
河泊所是中国古代专门管理渔业税收的官署机构,其历史演变和职能特点如下:
朝代与职能
河泊所最早出现于元代,主要在建康(今南京)、安庆、池州等地设立,负责征收鱼税。明代进一步推广,成为全国性税收机构,清代仅在广东保留少量设置。
设置规模
明代是河泊所发展的鼎盛期,洪武十五年(1382年)全国共设252处,覆盖主要水域地区,反映出当时渔业经济的繁荣。
机构特点
文献记载
清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提及广东河泊所的运作情况,佐证其实际职能延续至清末。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沿革或区域分布信息,可查阅《中国历代官职辞典》等专业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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