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罪。《漢書·王莽傳上》:“所征殄滅,盡備其辜,天下鹹寧。” 王念孫 《讀書雜志·漢書十五》:“‘備’讀為‘伏’,《漢書》言‘伏罪’者多矣,字或作‘服’。服、伏、備三字,古皆讀如‘匍匐’之‘匐’,故字亦相通。” 漢 王符 《潛夫論·述赦》:“夫有罪而備辜,寃結而信理,此天之正也,而王之法也。”
“備辜”是古代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專業術語,特指因過失或意外導緻他人死亡後,責任人需承擔法律追責的情形。該概念最早見于《唐律疏議》,其核心在于區分主觀故意與客觀過失的罪責判定。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備”在古漢語中可訓為“完備、承擔”,“辜”則通“罪”,合指對罪責的全面認定。《唐律疏議·鬥訟》明确規定:“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此處“過失”即對應“備辜”的構成要件,強調行為人無主觀惡意但需承擔客觀責任的法律原則。
在法律實踐中,“備辜”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該制度在明清時期發展為更系統的“保辜”制度,規定加害人需在一定期限内救治傷者,若期限屆滿傷者死亡則升級為命案。這種制度設計既體現古代法律的人道主義考量,也包含證據保全的司法智慧。
“備辜”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解釋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權威來源進行辨析:
建議在古籍或正式文獻中采用“服罪”的解釋,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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