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所设征收、解运所在粮区田粮的人员。由粮区内大户充当。《明史·食货志二》:“里甲催徵,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 清 顾炎武 《日知录·乡亭之职》:“ 明 初以大户为粮长,掌其乡之赋税,多或至十餘万石,运粮至京。” 吴晗 《朱元璋传》第五章:“又以地主为粮长,以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悉本地情况。”
粮长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中的特殊职役名称,其核心职能为协助官府征收、管理并运输税粮。该制度起源于明代初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社会职能定位。
一、词源与定义 据《汉语大词典》记载,“粮长”一词最早见于明代官方文书,专指“负责税粮征收的地方职役人员”。《辞海》进一步阐释,粮长需由地方富户或乡绅充任,承担区域内田赋催征、验收及解运职责。
二、历史沿革
三、社会职能
四、制度评价 现代制度史研究指出,粮长制在明代前期有效提升了赋税效率,但中后期因吏治腐败导致「粮长包揽」「飞洒诡寄」等流弊丛生,最终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制度性因素。
“粮长”是明清时期设立的基层赋税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田粮的征收、解运等事务。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粮长由地方大户充任,职责包括督促乡民缴纳赋税、将粮食运至指定地点(如京城)。明代初期,这一职位被视为“优差”,多由富户垄断,但后期因赋税繁重逐渐成为苦役。
历史背景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四年(1371年)在浙江、江西、湖广等地推行粮长制,规定每纳粮万石左右的区域设一名粮长,负责本地税粮的统筹和运输。这一制度旨在利用地方大户对基层的熟悉性,提高税收效率。
职责演变
地位变化
清代及民国时期虽保留类似职能,但粮长的地位和影响力已远不及明代。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记载,明代粮长需押运巨额税粮至京,责任重大。
历史评价
学者吴晗指出,朱元璋设立粮长的初衷是弥补地方官不熟悉基层的缺陷,但后期制度异化暴露了基层赋税管理的弊端。
粮长制度反映了明清基层税收的运作模式,其兴衰与赋税政策、社会结构变迁密切相关。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明史·食货志》及顾炎武等史学家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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