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指掌管音樂的官吏。《儀禮·燕禮》:“膳宰具官饌于寝東,樂人縣。” 胡培翚 正義:“是懸樂諸官皆有其事,故總稱樂人。”《禮記·少儀》:“問大夫之子長幼,長,則曰:能從樂人之事矣;幼,則曰:能正於樂人。” 鄭玄 注:“正,樂政也。” 孔穎達 疏:“ 鄭 恐經‘正’是樂正之官,故讀為‘政令’之‘政’,謂年幼受政於樂人也。”
(2).歌舞演奏藝人的泛稱。《史記·呂太後本紀》:“王有所愛姬,王後使人酖殺之。王乃為歌詩四章,令樂人歌之。” 唐 崔珏 《和人聽歌》:“氣吐幽蘭出洞房,樂人先問調宮商。”《醒世恒言·錢秀才錯占鳳凰俦》:“ 高贊 叫樂人住了吹打,聽時,一片風聲,吹得怪響。” 金一 《心聲》:“樂人敂鐘磬於廟,童子謡而商女悲,見微者聰矣。”
樂人的漢語詞典釋義如下:
宮廷樂師與表演者
指古代宮廷或官府中從事音樂演奏、歌舞表演的藝人。此義項強調其職業屬性,常見于禮樂制度中。如《周禮·春官》載“樂師掌國學之政,以教國子小舞”,樂人屬專業技藝人群,社會地位較低。
使民衆安樂(動詞用法)
作動詞時,“樂”讀作lè,意為“使……快樂”。如《孟子·梁惠王下》“與民同樂”,引申為統治者通過禮樂教化安撫民心 。
音樂工作者(廣義)
泛指從事音樂創作、演奏、教育的專業人士。此用法承自古義,但剝離了等級色彩,強調藝術身份 。
戲曲行業術語
在傳統戲曲中,特指伴奏樂隊成員,如京劇的“文武場”樂手,與“演員”角色分工明确 。
“樂”本義為樂器(yuè),後衍生“歡樂”(lè)之義。“樂人”最早見于西周金文,秦漢後成為職業稱謂。唐宋時期樂籍制度完善,樂人身份世襲;至近代,詞義逐漸泛化為音樂從業者的統稱 。
權威參考來源:
“樂人”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基本釋義
引申含義
作為成語使用時,指“能帶來快樂或滿足的人或事物”,常用于形容幽默風趣的人、令人愉悅的場所或活動。例如現代語境中可指喜劇演員、音樂家等。
使用場景
文化關聯
古代“樂人”與禮制密切相關,如《禮記》記載貴族子弟需學習樂人事務,體現音樂在禮儀中的重要性。
其他延伸
作為名字時,“樂”象征喜悅與音樂,“人”指智慧生命,組合寓意光明磊落、仁愛聰慧,但此用法與詞源無關。
“樂人”兼具曆史職能與文學比喻的雙重内涵,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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