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詞中犯調有兩種。一是宮調相犯。即取各宮調的聲律合成一曲,使宮商相犯以增加樂曲的變化,有三犯、四犯、八犯之稱。但限于“住字”(全曲末一字,或稱“殺聲”)相同的調子方可互犯。二是句法相犯。集合各調中的句法而另成一調,有似南曲中的“集曲”。 宋 陳旸 《樂書·八音·手笛》:“昔 宗同 善吹以為新引; 唐 雲朝霞 善吹以為新聲; 孫處秀 善吹而作犯調。”
(2).曲中犯調一般指南曲中的“集曲”。一說兼指北曲中的“借宮”,即在某宮調套曲内借用另一宮調曲牌的聯套方法。參閱 吳梅 《顧曲麈談》。
“犯調”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具體釋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分析:
音樂術語
指古代樂曲創作中突破原有調式規則,通過改變音階結構或轉調形成新曲調的手法。例如宋代姜夔《凄涼犯》序中提到“凡曲言犯者,謂以宮犯商、商犯宮之類”,體現了犯調在音律轉換中的運用。
詩詞格律
在詞體文學中,犯調指将不同詞牌的句式組合成新詞,如《四犯令》《玲珑四犯》等詞牌名均與此相關。清代萬樹《詞律》記載:“所謂‘犯’者,或采别調之聲,或裁衆腔之句”,說明其具有打破固定格式的創新性。
戲曲唱法
傳統戲曲演唱時,演員因嗓音條件或情感表達需要臨時調整調門,稱為“犯調”。這一用法在《中國戲曲表演藝術辭典》中被定義為“即興變調以適應演唱需求”。
方言引申義
在部分北方方言中,“犯調”可引申為言語沖突或行為越界。例如《北京話詞典》收錄該詞表示“因言語不當引發争執”,屬口語化表達。
犯調是中國傳統音樂和戲曲中的專業術語,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
宮調相犯
通過組合不同宮調的聲律形成新曲,以增加音樂變化,但需保持“住字”(全曲末音)相同。常見形式包括三犯、四犯、八犯等。例如南宋姜夔的《凄涼犯》即屬此類,通過音律的借用實現調式轉換。
句法相犯
集合不同曲牌的句法結構創作新調,類似南曲的“集曲”。如劉過的《四犯翦梅花》融合了《解連環》《醉蓬萊》等曲牌的句式。
在戲曲中,犯調多指編曲手法,通過突破原曲牌結構、吸收新音樂元素來適應劇情需要。例如北曲的“借宮”(套曲中借用其他宮調曲牌)和南曲的集曲均屬此類。
犯調強調同一曲目内多次轉換宮調,而轉調是整曲轉換到另一宮調。例如《凄涼犯》中局部音律變化即為犯調,而非整體調性改變。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音樂理論與戲曲實踐,更多細節可參考滬江詞典、搜狗百科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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