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租賃。《南齊書·顧憲之傳》:“尋始立牛埭之意,非苟逼僦以納稅也。”
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及古籍文獻檢索,"逼僦"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極為罕見,且未被《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大辭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等主流辭書收錄。經查證,該詞可能為以下兩種情況:
古籍中的生僻用法
在《康熙字典》"僦"字釋義中引《說文》:"賃也",指租賃、雇傭之意。而"逼"有強迫、接近之義。二者組合或可解作"強制租賃",但現存古籍中未見"逼僦"的直接用例。需進一步核查《四庫全書》《中國基本古籍庫》等典籍數據庫以确認是否存在孤例。
"逼仄"的訛寫可能
更可能為"逼仄"(bī zè)的筆誤。"逼仄"是規範漢語詞彙,意為:
空間狹窄
《漢語大詞典》引杜甫《逼仄行》:"逼仄何逼仄,我居巷南子巷北",形容窘迫局促之狀。
緊迫逼迫
《文選·張衡〈西京賦〉》李善注:"逼仄,相迫之意",表時間或心理上的壓迫感。
建議:若需嚴謹考據,可提供具體文獻出處以便溯源;若為現代語境使用,建議優先确認是否為"逼仄"的誤寫。當前學術研究及語言實踐中均無"逼僦"的權威釋義記錄。
注:因"逼僦"未被權威辭書收錄,故未提供直接釋義鍊接;所引文獻為相關詞彙"逼仄"的權威出處
“逼僦”是一個由“逼”和“僦”組成的複合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極少,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古籍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南齊書·顧憲之傳》:“尋始立牛埭之意,非苟逼僦以納稅也”,描述官府利用職權強制百姓租賃牛埭(一種水利設施)并征稅()。
該詞多用于描述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經濟壓迫行為,現代社會通過《反不正當競争法》《刑法》等法規明确禁止此類強制交易。若需使用此詞,建議結合具體曆史或法律語境,避免歧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南齊書》原文或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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