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名位與身分。《莊子·天下》:“《易》以道陰陽,《春秋》以道名分。” 南朝 梁 何遜 《答丘長史》詩:“宿夕敦遠遊,名分乃異路。” 宋 嶽珂 《桯史·禦名不聯字》:“其實去聯文,尊王統,所以辨名分,示等威也。” 清 李漁 《奈何天·鬧封》:“隻因這三位主母,都是不曾正過名分的,大的説是大,小的又説是大,若還隻封一位,就有無限的争端。” 沉從文 《顧問官》:“至于落在冷門的家夥,即或名分上是‘高參’、‘上校’,生活可就夠苦了。”
(2).猶名義。《商君書·定分》:“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 《關于儒、道、土匪》:“在這種合作中,權利來了,他以儒的名分來承受;義務來了,他又以道的資格說,本來我是什麼也不管的。”
名分是漢語中蘊含倫理秩序的核心概念,指個體在社會關系中被賦予的正式身份及相應責任。《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将其定義為“人在社會或家庭中的名位和應守的本分”,強調其規範性作用。從構詞看,“名”指名稱、名義,“分”指職分、界限,合稱體現身份與義務的統一性。
在儒家經典中,《論語·顔淵》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框架,名分構成禮制基礎。漢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進一步闡釋:“名者,所以别物也;分者,所以定責也。”此概念在古代法律體系如《唐律疏議》中具象化為不同身份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
現代社會學研究指出,名分具有動态性特征。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分析,傳統社會的“差序格局”通過名分維系,而當代社會則演變為契約關系與倫理身份并存的複合結構。語言學家呂叔湘在《中國文法要略》中考證,該詞在漢代文獻已形成穩定語義場,與“義”“禮”構成互文關系。
哲學維度上,名分關聯着“實”與“名”的辯證關系。《荀子·正名》強調“制名以指實”,認為名分需與實際社會功能相符。這種思想對東亞文化圈的等級制度、家族倫理産生深遠影響,至今仍在親屬稱謂、職場禮儀等場景中發揮作用。
“名分”是一個具有多重内涵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名分”指人在社會關系中的名義、身份和地位,強調個體在特定角色中應遵循的規範與責任。例如,君臣、父子、夫妻等關系中的稱謂(“名”)對應着相應的義務(“分”)。
在儒家文化中,“名分”具有倫理規範意義:
漢代起被系統化納入政治體系,漢武帝時期通過“正名”思想鞏固統治,使“名分”成為合法身份的代稱。
通過以上維度,“名分”既包含社會身份标籤,也承載着文化規範與責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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