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slaughter] 法律上指沒有殺6*人意圖,因失誤而傷人緻死
法律用語。主觀上無殺6*人動機,因失誤而傷人至死(區别于“故殺”)。《元史·答裡麻傳》:“ 濟陽縣 有牧童,持鐵連結擊野雀,誤殺同牧者,繫獄數年。 答裡麻 曰:‘小兒誤殺同牧者,實無殺6*人意,難以定罪。’罰銅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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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殺”是現代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誤”(錯誤、失誤)和“殺”(緻死行為)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其核心含義指“因判斷錯誤或操作失誤造成非主觀故意的殺害行為”。在法律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将其定義為“過失緻人死亡的犯罪行為”,強調行為人對結果存在預見可能性但未盡注意義務。
該詞在具體使用中呈現三個層級:
語言演化層面,“誤殺”從明清律例中的“過失殺”演變而來,現代漢語規範化過程中吸收了西方法學概念,形成當前精準的法律術語與日常用語雙重屬性。
“誤殺”是法律術語,指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但因疏忽或過失導緻他人死亡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過失性”與“非預謀性”,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款判定責任。以下是詳細解釋:
主觀要件
行為人無殺人故意,但存在過失。包括兩種情形:
客觀要件
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且違反注意義務。
根據《刑法》第十五條,誤殺可能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刑罰如下:
情形 | 罪名 | 主觀意圖 |
---|---|---|
無殺人意圖,因過失緻死 | 過失緻人死亡罪 | 過失 |
實施其他犯罪緻人死亡 | 可能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 間接故意(如暴力拘禁) |
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 故意殺人罪 | 直接故意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判例,可參考《刑法》第十五條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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