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礦事務。 清 薛福成 《籌洋刍議·礦政》:“今天下日趨於貧之故,大端有二:一則商務不盛,利輸於外,猶水之漸洩而人不知也;一則礦政未修,貨棄於地,猶水之漸涸而人不知也。”
礦政指國家針對礦産資源開發、管理與保護所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及政策體系,涵蓋地質勘探、開采許可、資源分配、環境保護等全流程監管。《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政府對礦産資源的行政管理措施"(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從曆史維度看,明清時期設立的"礦課司"标志着古代礦政體系的雛形(來源: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業化》)。
現代礦政體系包含三大核心要素:
當前礦政改革重點體現在智能化監管平台建設與綠色礦山标準體系構建,自然資源部2023年公布的《智能礦山建設規範》确立了數字化管理新範式(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公告2023年第17號)。國際比較研究顯示,加拿大的"礦業權區塊化管理"與澳大利亞的"礦業安全三級監管"體系具有借鑒價值(來源:王永生《國外礦産資源管理研究》)。
“礦政”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與礦産資源的開發、管理及政策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礦山管理和礦産資源管理的政策、法規及措施,涵蓋礦産開發、資源保護、行業監管等内容。該詞由“礦”(礦産資源)和“政”(治理事務)組合而成,強調國家對礦産事務的規範與調控。
清代文獻中已有明确記載,如薛福成在《籌洋刍議·礦政》中指出,國家貧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礦政未修,貨棄于地”,即因礦産管理不善導緻資源浪費。這反映了礦政在傳統經濟中的重要性。
現代語境下,礦政涉及:
該詞常見于政策文件或曆史研究,例如讨論清代洋務運動時,常提及礦政改革對工業化的推動作用。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政策案例,中提到的《籌洋刍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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