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約。《新唐書·李德裕傳》:“ 蜀 人多鬻女為人妾, 德裕 為著科約:凡十三而上執三年勞,下者五歲,及期則歸之父母。”
《漢語大詞典》中對“科約”的解釋包含兩層核心義項:一是指古代官府制定的賦稅規章,如《宋史·食貨志》所載“凡科約必明示期限,使民預籌”;二指依照律例籤訂的契約,如明代《刑統》注疏中“私約不得違科約之制”。該詞屬複合結構,“科”取“條例”義(《說文解字》釋“科”為“程也,從禾鬥”),與“約”的“規約”義相合,構成法律文書中的專業術語。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指出,此類曆史法律術語在明清契約文書中高頻出現,多用于地契、稅單等公文,現代漢語中已歸入古語詞範疇。詞義演變方面,清代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記載“科約之設,本為均賦”,印證其作為古代經濟制度重要載體的語言特征。
“科約”一詞主要有兩種解釋,分别源于不同語境:
作為曆史術語的「規約」含義
根據《新唐書·李德裕傳》記載,唐代李德裕針對蜀地販賣女子為妾的現象,制定了具體規約:“凡十三而上執三年勞,下者五歲,及期則歸之父母”,此處的“科約”指官府頒布的強制性規定。宋代魏了翁在《水調歌頭》詞中也有“家有顯谟科約”的描述,進一步印證其作為成文條例的用法。
被誤傳為成語的現代釋義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标注為成語,解釋為“雙方達成共識并遵守約定”,強調合作性。但該釋義缺乏古籍用例支持,可能與“契約”“盟約”等詞義混淆,建議在正式文史研究中以曆史文獻中的規約含義為準。
使用建議:涉及古代法制史或唐代社會問題時,宜采用《新唐書》中的規約釋義;若在非專業語境遇到成語用法,需注意辨析具體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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