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约。《新唐书·李德裕传》:“ 蜀 人多鬻女为人妾, 德裕 为著科约:凡十三而上执三年劳,下者五岁,及期则归之父母。”
《汉语大词典》中对“科约”的解释包含两层核心义项:一是指古代官府制定的赋税规章,如《宋史·食货志》所载“凡科约必明示期限,使民预筹”;二指依照律例签订的契约,如明代《刑统》注疏中“私约不得违科约之制”。该词属复合结构,“科”取“条例”义(《说文解字》释“科”为“程也,从禾斗”),与“约”的“规约”义相合,构成法律文书中的专业术语。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指出,此类历史法律术语在明清契约文书中高频出现,多用于地契、税单等公文,现代汉语中已归入古语词范畴。词义演变方面,清代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记载“科约之设,本为均赋”,印证其作为古代经济制度重要载体的语言特征。
“科约”一词主要有两种解释,分别源于不同语境:
作为历史术语的「规约」含义
根据《新唐书·李德裕传》记载,唐代李德裕针对蜀地贩卖女子为妾的现象,制定了具体规约:“凡十三而上执三年劳,下者五岁,及期则归之父母”,此处的“科约”指官府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宋代魏了翁在《水调歌头》词中也有“家有显谟科约”的描述,进一步印证其作为成文条例的用法。
被误传为成语的现代释义
部分现代词典将其标注为成语,解释为“双方达成共识并遵守约定”,强调合作性。但该释义缺乏古籍用例支持,可能与“契约”“盟约”等词义混淆,建议在正式文史研究中以历史文献中的规约含义为准。
使用建议:涉及古代法制史或唐代社会问题时,宜采用《新唐书》中的规约释义;若在非专业语境遇到成语用法,需注意辨析具体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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