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另居一處。《史記·大宛列傳》:“ 昆莫 老,常恐 大祿 殺 岑娶 ,予 岑娶 萬餘騎别居。”《晉書·律曆志上》:“昔 魏明帝 時,令 和 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别居一坊,歌詠講習。” 清 李漁 《奈何天·崖略》:“初娶 鄒 何 二美,嫌夫陋,别居靜室。”
(2).指各立門戶。《後漢書·循吏傳·許荊》:“ 武 以二弟 晏 普 未顯,欲令成名,乃請之曰:‘禮有分異之義,家有别居之道。’於是共割財産以為三分。”
“别居”一詞的含義需根據語境區分:
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停止共同生活,但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核心特征
類型劃分
法律後果
讀音為bié jū,本義指“不要長期居住某地,需變換居所”,後衍生為形容行為不穩定或缺乏定性。此用法多見于古籍,現代較少使用。
在《史記》《後漢書》等文獻中,還表示分家另立門戶或因特殊原因分居(如古代妻妾分居不同院落)。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該詞,法律場景下需特别注意其與離婚的本質區别。
《别居》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意為離别或分居。它由兩個漢字組成,分别是“别”和“居”。
“别”字的部首是“另”,由5個筆畫組成;“居”字的部首是“屍”,由6個筆畫組成。
《别居》這個詞最早出現在《詩經·小雅·北山》一文中。在繁體字中,“别”字的繁體形式為「別」,而“居”字的繁體形式為「居」。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以“别”字為例,古代寫法中的“別”字繁複一些,字體筆畫間距較大,線條較為細膩。而“居”字在古代寫法中的“居”字可能與現代寫法更加接近。
1. 我們将在明天各自别居。
2. 分别之後,他們決定暫時别居以冷靜一下。
3. 他們的婚姻破裂後,選擇了别居而不是立即離婚。
組詞:别離、别墅、别扭
近義詞:分居、離别、分離
反義詞:團聚、相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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