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另居一處。《史記·大宛列傳》:“ 昆莫 老,常恐 大祿 殺 岑娶 ,予 岑娶 萬餘騎别居。”《晉書·律曆志上》:“昔 魏明帝 時,令 和 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别居一坊,歌詠講習。” 清 李漁 《奈何天·崖略》:“初娶 鄒 何 二美,嫌夫陋,别居靜室。”
(2).指各立門戶。《後漢書·循吏傳·許荊》:“ 武 以二弟 晏 普 未顯,欲令成名,乃請之曰:‘禮有分異之義,家有别居之道。’於是共割財産以為三分。”
"别居"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複合詞,本義指分開居住,在當代語境中特指婚姻關系的特殊狀态。《漢語大詞典》将其解釋為"另擇居處,分居"(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電子版)。該詞由"别"和"居"兩個語素構成,"别"表分離義,"居"指居住狀态,組合後形成"分開居住"的核心語義。
在法律術語體系中,别居制度與離婚制度構成婚姻解除的兩個層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别居指夫妻未解除婚姻關系但分開生活的狀态(來源:中國法律出版社《民法典釋義》)。這種狀态需滿足三個要件:主觀分居意願、客觀分居事實以及分居持續滿兩年。
古籍文獻中,"别居"最早見于《後漢書·袁闳傳》"兄弟别居"的記載,指家族成員分戶而居(來源:中華書局《後漢書》校注本)。現代漢語中則專指夫妻分居,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标注為"夫妻保留婚姻關系而分開生活"(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在司法實踐中,持續分居狀态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據。
“别居”一詞的含義需根據語境區分:
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停止共同生活,但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核心特征
類型劃分
法律後果
讀音為bié jū,本義指“不要長期居住某地,需變換居所”,後衍生為形容行為不穩定或缺乏定性。此用法多見于古籍,現代較少使用。
在《史記》《後漢書》等文獻中,還表示分家另立門戶或因特殊原因分居(如古代妻妾分居不同院落)。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該詞,法律場景下需特别注意其與離婚的本質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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