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另居一处。《史记·大宛列传》:“ 昆莫 老,常恐 大禄 杀 岑娶 ,予 岑娶 万餘骑别居。”《晋书·律历志上》:“昔 魏明帝 时,令 和 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 清 李渔 《奈何天·崖略》:“初娶 邹 何 二美,嫌夫陋,别居静室。”
(2).指各立门户。《后汉书·循吏传·许荆》:“ 武 以二弟 晏 普 未显,欲令成名,乃请之曰:‘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於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
"别居"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复合词,本义指分开居住,在当代语境中特指婚姻关系的特殊状态。《汉语大词典》将其解释为"另择居处,分居"(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汉语大词典》电子版)。该词由"别"和"居"两个语素构成,"别"表分离义,"居"指居住状态,组合后形成"分开居住"的核心语义。
在法律术语体系中,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构成婚姻解除的两个层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别居指夫妻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分开生活的状态(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民法典释义》)。这种状态需满足三个要件:主观分居意愿、客观分居事实以及分居持续满两年。
古籍文献中,"别居"最早见于《后汉书·袁闳传》"兄弟别居"的记载,指家族成员分户而居(来源:中华书局《后汉书》校注本)。现代汉语中则专指夫妻分居,如《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标注为"夫妻保留婚姻关系而分开生活"(来源: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在司法实践中,持续分居状态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
“别居”一词的含义需根据语境区分:
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停止共同生活,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核心特征
类型划分
法律后果
读音为bié jū,本义指“不要长期居住某地,需变换居所”,后衍生为形容行为不稳定或缺乏定性。此用法多见于古籍,现代较少使用。
在《史记》《后汉书》等文献中,还表示分家另立门户或因特殊原因分居(如古代妻妾分居不同院落)。
建议结合具体语境理解该词,法律场景下需特别注意其与离婚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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