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diate) between two parties] 同居中在双方中间(说合、调解);在其间
居间调解
亦作“ 居閒 ”。1.指处于双方之间调解或说合。《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宾客居閒,遂止,俱解。”《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二:“至于居间説事,买官鬻爵,只要他一口担当,事无不成。”《儒林外史》第十五回:“但此事须一居间之人。” 徐迟 《牡丹》:“ 魏紫 略有所知,她有时就给他们居间出力。”
(2).指居间之人。 明 叶宪祖 《鸾媲记·仗侠》:“还须厚赂居间,免使临期露机。”
(3).在其间。 宋 范成大 《大6*波林》诗:“湖路荒寒又险艰,大千空水我居间。” 宋 叶适 《祭石似之文》:“嗟死生之何常,偶形质之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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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是汉语中兼具动词与名词属性的复合词,其核心语义指“处于两者之间进行协调或连接”。《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在双方中间调解或说合”,强调其作为中介桥梁的功能属性。从古汉语源流看,《汉语大词典》收录该词可追溯至汉代典籍,原指物理空间上的中间位置,后引申为第三方介入的行为模式,例如《汉书·王莽传》中“居间调护”即体现斡旋调解的语境特征。
现代汉语使用中,该词呈现以下三个语义维度:
权威辞书《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特别指出,该词在商务及法律领域已形成专业术语体系,使用时需注意与“中介”“经纪”等近义词的语义边界区分。
“居间”是一个多维度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居间”指在双方或多方之间进行调解、协调或说合的行为,强调中间人的调和作用。该词源于古代汉语,如《史记》中“宾客居闲,遂止,俱解”即体现此意。
在法律语境中,居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例如房产中介即为典型居间服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人需如实报告信息,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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