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犯的供狀。《宣和遺事》後集:“有番吏持文字前來白帝曰:‘新同知到來要你文字,須便供寫。’……帝不得已,乃書,如今之案款狀。”
案款狀是古代漢語中的一個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案款狀指案犯的供狀,即罪犯在審理過程中所寫的書面供詞。該詞最早見于宋代話本《宣和遺事》後集,描述了宋徽宗被俘後被迫書寫供狀的情景:“帝不得已,乃書,如今之案款狀。”
部分資料提到,現代語境中該詞可能引申為列明案情或事項經過的正式文件(如起訴狀、合作協議等),但此用法多見于非權威性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高權威性來源(如滬江詞典)明确其本義為“供狀”,而延伸含義多來自網絡釋義,建議優先采用古籍中的原始定義。
《案款狀》是指在法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了闡明或證明案件中的款項或財務狀況,在法庭上提交的書面材料。
《案款狀》的拆分:案(按部首拆分為"安"字)+ 款(按部首拆分為"欠"字)+ 狀(按部首拆分為"目"字)。共計18畫。
《案款狀》是現代漢字詞語,沒有明确的繁體字對應。
在古代,漢字寫法和現代有所不同,因此《案款狀》在古時候的寫法可能會有所變化,但具體變體字沒有明确的記錄。
提交一份完整的案款狀,以便法庭能夠準确了解案件的財務狀況。
案件、款項、狀況
律師函、申訴書、索賠申請書
辯護詞、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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