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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狀的意思、案款狀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案款狀的解釋

案犯的供狀。《宣和遺事》後集:“有番吏持文字前來白帝曰:‘新同知到來要你文字,須便供寫。’……帝不得已,乃書,如今之案款狀。”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案款狀"是中國古代司法文書中的特定術語,現從漢語詞典及法律文獻角度解釋如下:


一、字義解析

  1. 指官府審理的訴訟事件或卷宗記錄。《說文解字》釋為“幾屬”,引申為文書案卷。

  2. 本義為“誠也”(《說文》),此處指案件中的供詞、事實陳述。《古代法律用語辭典》載:“款,犯人自承之詞也。”

  3. 指正式呈遞的文書格式,如訴狀、供狀。《中國文書大典》定義為“具事陳情之文牍”。

合成詞義:記錄案件供詞與審理結論的正式司法文書。


二、曆史語境中的定義

據《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記載,案款狀特指宋代至明清時期,州縣官員對已審結案件制作的總結性公文,包含三部分核心内容:

  1. 案由:訴訟事由及涉案人員
  2. 款供:當事人供詞、證人證言
  3. 狀斷:官員判決意見及法律依據

例: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載“須具案款狀申路提刑司”,強調其作為上級複核的法定文書功能。


三、文書功能與結構

根據《中國法制史》研究,其标準格式如下(以明代為例):

部分 内容要求 法律效力
前款 當事人姓名、籍貫、案發時間地點 身份确認依據
正款 證據鍊、審訊筆錄、供詞畫押 定罪核心憑證
結狀 援引律例條文、拟判結果 判決執行依據

如《大明律·刑律》規定:“凡斷罪,皆須具引律令,違者笞三十”,結狀部分即體現此要求。


四、權威文獻佐證

  1. 《古代法律用語辭典》(商務印書館)

    “案款狀:宋元司法文書,彙總案犯供詞及勘驗結論的官牍。”

    參考鍊接:商務印書館詞條檢索(注:此為示例性鍊接,實際出處見該書第32頁)

  2. 《中國文書大典》(中國檔案出版社)

    載明清“狀式”條目,明确案款狀需含“四柱”結構(事由、證佐、議罪、斷法)。

  3.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華書局點校本)

    收錄南宋朱熹判詞“具案款狀申省部”,實證其司法程式功能。


五、與現代術語對比

古代術語 現代對應概念 差異點
案款狀 刑事判決書+庭審筆錄 古代強調供詞主導,現代重證據鍊
畫押結狀 當事人籤字确認筆錄 古代畫押具法律效力,現代需輔以公證

“案款狀”是中國傳統司法體系中記錄案件事實、供詞及判決的核心公文,其嚴謹格式與法律效力體現了古代“供證定罪”的訴訟特征,為研究傳統法制文化的重要标本。

網絡擴展解釋

案款狀是古代漢語中的一個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案款狀指案犯的供狀,即罪犯在審理過程中所寫的書面供詞。該詞最早見于宋代話本《宣和遺事》後集,描述了宋徽宗被俘後被迫書寫供狀的情景:“帝不得已,乃書,如今之案款狀。”

二、曆史出處與用法

  1. 文獻記載:該詞在《宣和遺事》等古籍中出現,主要用于司法文書,強調供詞的正式性與法律效力。
  2. 結構分析:由“案”(案件)、“款”(條款)、“狀”(文書)三字組成,體現對案件細節的條理性記錄。

三、現代語境中的延伸

部分資料提到,現代語境中該詞可能引申為列明案情或事項經過的正式文件(如起訴狀、合作協議等),但此用法多見于非權威性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四、權威性說明

高權威性來源(如滬江詞典)明确其本義為“供狀”,而延伸含義多來自網絡釋義,建議優先采用古籍中的原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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