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決罰”。1.指杖刑。用棍棒等拷打罪犯的刑罰。亦指施杖刑。《隋書·刑法志》:“帝於是顧謂領左右都督 田元 曰:‘吾杖重乎?’ 元 曰:‘重!’帝問其狀, 元 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緻死。’帝不懌,乃令殿内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雲笈七籤》卷八三:“夫吊死問病,至人為殺戮決罰驚魂,大怒大怖,精神飛散。”《宋史·刑法志二》:“醫工詐稱被毒, 劉 母弟欺隱 王氏 財物及推吏受贓者,并流海島;餘決罰有差。” 明 李贽 《答鄧明府書》:“輕則決罰,重則發遣已矣。”
(2).用棍棒等拷打來懲罰。 宋 王鞏 《隨手雜錄》卷一:“此婦不敬舅姑,好決罰女使,此其報也。”
“決罰”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法律術語,指古代官府對犯罪行為的判決與處罰行為。該詞由“決”和“罰”兩個語素複合而成,“決”取“判決、斷定”之義,“罰”表“懲處、制裁”之意。根據《唐律疏議》記載,決罰制度在唐代已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包含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具體執行規範,如《職制律》規定“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體現古代司法程式對量刑标準的嚴格要求。
從語義演變角度看,《宋史·刑法志》中“凡決罰違律,當奏而不奏者罪之”的表述,揭示該詞在司法實踐中延伸出“依律裁定”與“執行懲戒”的雙重内涵。現代漢語研究中,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指判決和執行刑罰”,強調其作為司法閉環動作的曆史特性。
“決罰”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均有記載,具體解釋如下:
“決罰”指用棍棒等工具對罪犯或違反規則者進行拷打懲罰,屬于古代刑罰的一種形式。核心包含兩方面: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朝代的規定,可查閱《隋書·刑法志》《雲笈七籤》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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