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管子·君臣上》:“論法辟衡權6*鬥斛,文劾不以私論,而以事為正。”《韓非子·忠孝》:“所謂賢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職以戴其君者也。” 陳奇猷 集釋:“《説文》:‘辟,法也。’”
(2).特指刑法。《三國志·魏志·夏侯玄傳》“終以緻敗” 裴松之 注引 晉 習鑿齒 《漢晉春秋》:“故尚書 王經 ,雖身陷法辟,然守志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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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辟是古漢語中的法律術語,主要有以下含義:
法律、法令
指國家制定的成文法規或刑罰制度。如《韓非子·主道》載:“法辟既具,不敢弗行”,強調法令确立後必須嚴格執行。此處的“法辟”即指系統的法律條文。
刑法或刑罰
特指刑事處罰規則。《管子·君臣上》雲:“論法辟、衡權、鬥斛、文劾,不以私為政”,其中“法辟”與量刑工具并列,凸顯其刑罰屬性。
司法權柄
引申為君主或執法者的審判權力。《商君書·定分》言:“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雖未直用“法辟”,但語境中“法令”與“刑殺”的關聯可佐證其權柄義。
詞源與字形演變
“辟”本義為“法律”(《說文解字》),西周金文已見“辟”字象刑刀之形,後加“辛”(刑具)強化法律義。“法辟”為同義複合詞,戰國文獻頻現,反映法家思想對成文法的推崇。
典籍用例
參考來源
“法辟”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細微區别,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法律總稱
指廣義的法律制度,如《韓非子·忠孝》中提到“能明法辟”,即闡明法律條文。引《管子·君臣上》的“論法辟衡權鬥斛”,說明其作為治國規範的作用。
特指刑法
在具體語境中可縮小為刑事法律。例如《三國志·魏志·夏侯玄傳》裴松之注引《漢晉春秋》記載:“身陷法辟”,此處指觸犯刑法被定罪。
建議在閱讀古文時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古代法律辭典》或《說文解字注》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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