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屬于官府的土地。《後漢書·劉盆子傳》:“帝憐 盆子 ,賞賜甚厚,以為 趙王 郎中。後病失明,賜 滎陽 均輸官地,以為列肆,使食其稅終身。” 元 宋無 《廢宅》詩:“蛙鳴私地為官地,燕認新人是故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四回:“他上條陳時,原是看定了一片官地,可以作為基址的。” 魯迅 《呐喊·藥》:“西關外靠着城根的地面,本是一塊官地。”
(2).指為大家所共有的土地。 梁斌 《紅旗譜》一:“我那大哥!這你還不明白?那不是什麼砸鐘賣銅頂田賦,他是要砸鐘滅口,存心霸占河神廟前後四十八畝官地。”
官地指古代屬于國家或官府所有的土地,與私人所有的“民地”相對。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三點:
指由國家政權直接掌控、支配的土地資源。這類土地的所有權歸官府,其收益(如田租、賦稅)納入國庫,用于國家財政支出或特定公共事務(如屯田養兵、官吏俸祿田等)。
官地制度貫穿周代“井田制”至清代“旗地”,是封建土地國有制的體現。現代語境中,“官地”一詞已罕用,但概念延伸為國有土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城市土地、自然資源等),其權屬與管理仍體現“國家所有”的核心特征。
權威參考來源:
“官地”一詞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結合多個權威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屬于官府的土地
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直接管轄、使用的土地。這類土地在曆史上多用于官方建築、軍事設施或公共事務。例如:
公共所有的土地
指歸集體或社區共同管理的土地,非私人所有。如:
補充說明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頻繁出現,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描述官員規劃官地作為建築基址。現代語境下,隨着土地制度變革,“官地”一詞使用減少,但曆史研究中仍具重要意義。
以上解釋綜合了曆史文獻、文學作品及權威詞典定義,如需更詳細例證,可參考《後漢書》《紅旗譜》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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