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决罚”。1.指杖刑。用棍棒等拷打罪犯的刑罚。亦指施杖刑。《隋书·刑法志》:“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 田元 曰:‘吾杖重乎?’ 元 曰:‘重!’帝问其状, 元 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懌,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云笈七籤》卷八三:“夫吊死问病,至人为杀戮决罚惊魂,大怒大怖,精神飞散。”《宋史·刑法志二》:“医工诈称被毒, 刘 母弟欺隐 王氏 财物及推吏受赃者,并流海岛;餘决罚有差。” 明 李贽 《答邓明府书》:“轻则决罚,重则发遣已矣。”
(2).用棍棒等拷打来惩罚。 宋 王巩 《随手杂录》卷一:“此妇不敬舅姑,好决罚女使,此其报也。”
“决罚”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语境的法律术语,指古代官府对犯罪行为的判决与处罚行为。该词由“决”和“罚”两个语素复合而成,“决”取“判决、断定”之义,“罚”表“惩处、制裁”之意。根据《唐律疏议》记载,决罚制度在唐代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包含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具体执行规范,如《职制律》规定“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体现古代司法程序对量刑标准的严格要求。
从语义演变角度看,《宋史·刑法志》中“凡决罚违律,当奏而不奏者罪之”的表述,揭示该词在司法实践中延伸出“依律裁定”与“执行惩戒”的双重内涵。现代汉语研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旧时指判决和执行刑罚”,强调其作为司法闭环动作的历史特性。
“决罚”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历史文献中均有记载,具体解释如下:
“决罚”指用棍棒等工具对罪犯或违反规则者进行拷打惩罚,属于古代刑罚的一种形式。核心包含两方面: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不同朝代的规定,可查阅《隋书·刑法志》《云笈七籤》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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