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州郡僚佐向長官或百姓向州郡上書陳事。 漢 王充 《論衡·須頌》:“上書於國,記奏於郡,譽薦士吏,稱術行能。”
“記奏”為古代文書制度中的特定表述,其核心含義指向官員以書面形式記錄并呈報政務的行為。根據《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修訂版)的釋義,“記”作動詞時指書寫記錄,《說文解字》釋為“疏也”,即分條陳述;而“奏”在《周禮·天官》中定義為“進言于上”,特指臣屬向君主提交文書的行政程式。
該詞在漢代官制中具象化為“奏記”制度,屬漢魏六朝時期常見的上行公文格式。據《文心雕龍·書記篇》記載,此類文書需包含三個要件:事件始末的客觀記錄、處理建議的條陳、加蓋官印的認證流程。如東漢王渙任洛陽令期間處理訟案時,需“具記奏聞”案件細節及判決依據(《後漢書·王渙傳》)。
現代《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版)将其功能歸納為:兼具檔案存查與行政請示雙重屬性,是古代官僚體系信息傳遞的重要載體。其文書格式在敦煌出土的唐代官文書中可見實物佐證,如P.2819號殘卷所載天寶年間戶部奏記,完整呈現了數據統計與政策建議的結合形态。
“記奏”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根據不同語境有兩種解釋:
指古代州郡僚佐向長官或百姓向州郡上書陳事的行為。這一用法源自漢代文獻,例如:
在極少數語境中,“記奏”可能被解釋為“記住并演奏樂曲”,形容音樂家憑記憶演奏(類似成語用法),但此釋義缺乏權威文獻支撐,且主要出現在網絡詞典中。
建議在閱讀古文時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論衡》《漢書》等漢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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