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責備。《後漢書·度尚傳》:“ 尚 人人慰勞,深自咎責。”《隋書·高祖紀下》:“嘗遇 關中 饑,遣左右視百姓所食,有得豆屑雜糠而奏之者,上流涕以示羣臣,深自咎責。” 唐 薛用弱 《集異記·平等閣》:“ 澄空 即深自咎責,稽首懺悔。”
(2).罪責;罪過。 唐 韓愈 《寄崔立之》詩:“歡華不滿眼,咎責塞兩儀。” 宋 曾鞏 《蔡州》詩:“構難 琦 ( 劉琦 ) 琮 ( 劉琮 )間,咎責積已深。” 王西彥 《古屋》第一部五:“自從他一出世,家境就一天不如一天,因此便成為全家的怨府,擔負了全部的咎責。”
“咎責”是漢語中一個複合詞,由“咎”和“責”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與過失、責任相關。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咎”指過失、罪過,“責”指責任、責備,組合後表示因過失而承擔的責任或受到的追究。在《漢語大詞典》中,“咎責”被進一步解釋為“因過錯而招緻的譴責”,多用于書面語境,強調對錯誤行為的歸因與追責。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咎”在甲骨文中象形為踩踏陷阱,引申為陷入錯誤;“責”的篆書形體包含“貝”(象征價值)與“朿”(象征約束),體現對價值損失的追索。二者結合形成“咎責”,暗含對錯誤行為後果的判定與清算機制。
該詞在古漢語中常見于司法文書,如《漢書·刑法志》載“明其咎責,正其刑罰”,指明确罪責後施加相應處罰。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正式場合,例如“事故調查報告須厘清各方咎責”,體現對責任歸屬的系統性認定。需注意與近義詞“責任”的區分:“咎責”特指因過失産生的負面責任,而“責任”為中性表述,可包含積極義務。
“咎責”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兩層核心含義,結合不同權威來源的釋義和用例,具體解釋如下:
責備、追究過錯
指對他人或自身的錯誤進行批評或追責,強調不掩蓋過失以促進改進。例如《隋書》中記載隋文帝因饑荒問題“深自咎責”,即自我反省。
其他用例:
罪責、罪過
表示應承擔的過失或責任。如王西彥《古屋》中描述某人“擔負了全部的咎責”。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隋書》《後漢書》等古籍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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