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责备。《后汉书·度尚传》:“ 尚 人人慰劳,深自咎责。”《隋书·高祖纪下》:“尝遇 关中 饥,遣左右视百姓所食,有得豆屑杂糠而奏之者,上流涕以示羣臣,深自咎责。” 唐 薛用弱 《集异记·平等阁》:“ 澄空 即深自咎责,稽首懺悔。”
(2).罪责;罪过。 唐 韩愈 《寄崔立之》诗:“欢华不满眼,咎责塞两仪。” 宋 曾巩 《蔡州》诗:“构难 琦 ( 刘琦 ) 琮 ( 刘琮 )间,咎责积已深。” 王西彦 《古屋》第一部五:“自从他一出世,家境就一天不如一天,因此便成为全家的怨府,担负了全部的咎责。”
“咎责”是汉语中一个复合词,由“咎”和“责”两个语素构成,其核心含义与过失、责任相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咎”指过失、罪过,“责”指责任、责备,组合后表示因过失而承担的责任或受到的追究。在《汉语大词典》中,“咎责”被进一步解释为“因过错而招致的谴责”,多用于书面语境,强调对错误行为的归因与追责。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咎”在甲骨文中象形为踩踏陷阱,引申为陷入错误;“责”的篆书形体包含“贝”(象征价值)与“朿”(象征约束),体现对价值损失的追索。二者结合形成“咎责”,暗含对错误行为后果的判定与清算机制。
该词在古汉语中常见于司法文书,如《汉书·刑法志》载“明其咎责,正其刑罚”,指明确罪责后施加相应处罚。现代汉语中多用于正式场合,例如“事故调查报告须厘清各方咎责”,体现对责任归属的系统性认定。需注意与近义词“责任”的区分:“咎责”特指因过失产生的负面责任,而“责任”为中性表述,可包含积极义务。
“咎责”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两层核心含义,结合不同权威来源的释义和用例,具体解释如下:
责备、追究过错
指对他人或自身的错误进行批评或追责,强调不掩盖过失以促进改进。例如《隋书》中记载隋文帝因饥荒问题“深自咎责”,即自我反省。
其他用例:
罪责、罪过
表示应承担的过失或责任。如王西彦《古屋》中描述某人“担负了全部的咎责”。
如需更多例句或历史用例,可参考《隋书》《后汉书》等古籍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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