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 penalty of banishing the criminals to do forced labor in a remote place] 古時的一種刑罰,把犯人遣送到邊遠地區服勞役
把犯人遣送到邊遠地方服勞役的刑罰。此刑始于 秦 漢 , 隋 定為五刑之一,沿至 清 。《隋書·刑法志》:“其制,刑名五:一曰死……二曰流刑,謂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髠之,投于邊裔,以為兵卒。未有道裡之差。其不合遠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舂,并六年。”《續資治通鑒·宋太祖乾德元年》:“癸酉,吏部尚書 張昭 等詳定五刑之制,凡流刑四,徒、杖、笞刑各五。”
流刑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指将罪犯遣送至邊遠地區服勞役的刑罰制度,兼具地域隔離與強制勞動的雙重性質。其核心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
刑罰性質與等級
流刑屬于次死之刑,位列“笞、杖、徒、流、死”五刑體系中的第四等。《唐律疏議·名例》記載:“謂犯死刑,非十惡者,上請聽敕,流三千裡。”這表明流刑常作為死刑的替代刑,適用于非十惡重罪的犯人。
裡程分級制度
自隋唐确立三等流刑制,以裡數劃分懲戒力度: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宋代《宋刑統》沿襲此制,并增設“加役流”加重懲罰,要求罪犯在流放地多服三年苦役。
地理空間特征
流放地多選邊疆未開發區域,如唐代嶺南、宋代沙門島、清代甯古塔等。《清史稿·刑法志》載:“流刑發遣之地,初制遼陽,後改烏拉、甯古塔等地。”這類地區具有環境惡劣、交通閉塞的特點,強化刑罰威懾效果。
社會功能演變
漢代“徙邊”制度首開流刑先河,至北魏正式定名“流刑”。明代創設“充軍”刑,将罪犯編入衛所服役,清代發展為“發遣為奴”,凸顯流刑從單純隔離轉向軍事防禦與經濟開發結合的功能轉變。
參考來源
流刑是中國古代及世界曆史上的一種刑罰形式,指将罪犯遣送至邊遠地區服勞役或生活的刑罰。以下從定義、演變、特點及國際比較四個方面詳細解釋:
流刑的核心特征是将罪犯驅逐出原有社會,強制遷移至荒僻之地。在中國,該刑罰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時期,商朝伊尹被流放桐宮的記載已見雛形。但正式成為法定刑始于北齊(南北朝時期),至隋唐被納入“五刑”體系(笞、杖、徒、流、死),成為僅次于死刑的重刑。
流刑的雙重性使其成為古代司法體系中獨特的懲罰手段——既體現“慎殺”的儒家思想,又暗藏遠超肉刑的精神與生理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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