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 penalty of banishing the criminals to do forced labor in a remote place] 古时的一种刑罚,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
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此刑始于 秦 汉 , 隋 定为五刑之一,沿至 清 。《隋书·刑法志》:“其制,刑名五:一曰死……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髠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续资治通鉴·宋太祖乾德元年》:“癸酉,吏部尚书 张昭 等详定五刑之制,凡流刑四,徒、杖、笞刑各五。”
流刑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指将罪犯遣送至边远地区服劳役的刑罚制度,兼具地域隔离与强制劳动的双重性质。其核心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
刑罚性质与等级
流刑属于次死之刑,位列“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中的第四等。《唐律疏议·名例》记载:“谓犯死刑,非十恶者,上请听敕,流三千里。”这表明流刑常作为死刑的替代刑,适用于非十恶重罪的犯人。
里程分级制度
自隋唐确立三等流刑制,以里数划分惩戒力度: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宋代《宋刑统》沿袭此制,并增设“加役流”加重惩罚,要求罪犯在流放地多服三年苦役。
地理空间特征
流放地多选边疆未开发区域,如唐代岭南、宋代沙门岛、清代宁古塔等。《清史稿·刑法志》载:“流刑发遣之地,初制辽阳,后改乌拉、宁古塔等地。”这类地区具有环境恶劣、交通闭塞的特点,强化刑罚威慑效果。
社会功能演变
汉代“徙边”制度首开流刑先河,至北魏正式定名“流刑”。明代创设“充军”刑,将罪犯编入卫所服役,清代发展为“发遣为奴”,凸显流刑从单纯隔离转向军事防御与经济开发结合的功能转变。
参考来源
流刑是中国古代及世界历史上的一种刑罚形式,指将罪犯遣送至边远地区服劳役或生活的刑罚。以下从定义、演变、特点及国际比较四个方面详细解释:
流刑的核心特征是将罪犯驱逐出原有社会,强制迁移至荒僻之地。在中国,该刑罚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商朝伊尹被流放桐宫的记载已见雏形。但正式成为法定刑始于北齐(南北朝时期),至隋唐被纳入“五刑”体系(笞、杖、徒、流、死),成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流刑的双重性使其成为古代司法体系中独特的惩罚手段——既体现“慎杀”的儒家思想,又暗藏远超肉刑的精神与生理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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