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犯刑事禁律之一。謂刑事案件不經官斷而私自和解。《文獻通考·刑六》:“凡有殺傷人處,如都保不曾申官,州縣不差官檢覆及家屬受財私和,許諸邑人告首。”《明律·刑律·尊長為人殺私和》:“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孩妻妾奴婢等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 清 李漁 《比目魚·征利》:“他們進去私和,這狀子遞不成了。”
"私和"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及倫理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一、詞源釋義 《漢語大詞典》将"私和"定義為"未經官府準許而私下和解"的行為,特指在涉及刑事案件的糾紛中,當事人擅自達成和解協議。該詞由"私"(私自)與"和"(調和)構成,強調非官方的調解性質。
二、法律規範 古代法典明确禁止私和重大刑案,《唐律疏議·賊盜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私和者,流二千裡"。明代《大明律·刑律》進一步細化:"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反映古代司法對命案的特殊管轄要求。
三、倫理維度 《中華倫理大辭典》指出,私和行為違背"殺人償命"的儒家正義觀,在宗法社會被視為破壞倫常秩序的罪行。清代司法案例《刑案彙覽》記載,嘉慶年間某子私和父仇案,主犯被判充軍,佐證該詞承載的倫理批判内涵。
“私和”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在不同語境下有具體含義和引申義:
指刑事案件未經官方審理而私自和解的行為,屬于古代刑事禁律之一。這種行為常見于人命、奸情等重大案件中,曆代法典均明令禁止。
構成要件
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法律後果
在非法律語境中,可引申為私下勾結或密謀,帶有負面色彩。如“用毅力和信念譜寫不同的人生……用無私和奉獻守護人民的安甯”的對比用法。
若需查閱具體法典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文獻通考》《明律》等原始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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