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ish;send into exile] 将罪犯遷徙至遠方,即充軍
流配邊疆
(1).把犯人發配到邊遠地方。《北齊書·元景安傳》:“自外同聞語者數人,皆流配遠方。”《續資治通鑒·宋高宗建炎四年》:“自今官吏犯贓,雖未加誅戮,若杖脊流配,不可貸也。” 清 袁枚 《新齊諧·狐祖師》:“我子孫以非類姦人,罪當加等,要不過充軍流配耳,何緻被斬?”
(2).指被發配到遠地的犯人。《隋書·炀帝紀上》:“﹝ 大業 五年六月﹞戊午,大赦天下。 開皇 已來流配,悉放還鄉。”《宋史·刑法志三》:“ 端拱 二年,詔免 嶺 南流配荷校執役。”
“流配”的漢語詞典釋義
“流配”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刑罰制度中的流放與發配。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由“流”與“配”兩個動詞構成,分别對應“流放至邊遠地區”和“分配至特定場所服刑”的強制措施。
從曆史演變看,“流配”最早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遷刑”,至隋唐時期正式納入“五刑”(笞、杖、徒、流、死)體系,成為僅次于死刑的重刑。例如《宋史·刑法志》記載:“流配者,遠徙千裡,役作邊戍”,表明罪犯需在流放地從事苦役或戍邊任務。
“流配”的社會影響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地理隔離實現懲戒,二是利用流人開發邊疆。如明代将罪犯發配至雲南、遼東等邊陲,既維護中央政權穩定,又促進地區人口增長。
文學作品中,“流配”常象征命運悲劇。例如《水浒傳》中林沖因得罪權貴被“刺配滄州”,既反映宋代法律實踐,也強化了人物反抗壓迫的叙事邏輯。
來源:《漢語大詞典》《中國法制史》《宋史·刑法志》《水浒傳》相關研究。
“流配”是古代刑罰制度中的術語,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核心含義
指将罪犯發配到邊遠地區服刑,屬于古代“充軍”類刑罰的一種形式。例如:“流配邊疆”即表示将犯人遷徙至偏遠地帶。
詞義擴展
亦可代指被發配的犯人本身,如“開皇已來流配,悉放還鄉”(《隋書·炀帝紀》),此處指被流放的群體。
法律依據
自隋唐至宋元明清均有記載。如《宋史·太祖本紀》提到“流配者釋放”,表明此刑罰在宋代仍被廣泛使用。
執行方式
常與貶官、抄沒家産等結合,作為對重罪犯的懲戒手段。例如《北齊書》記載:“同聞語者數人,皆流配遠方”,顯示其適用于政治犯或重案犯。
隨着近代司法改革,此類以地域流放為核心的刑罰逐漸被監禁制度取代。需注意,現代語境中“流配”僅用于曆史或文學表述,與“物流配送”等現代詞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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