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符節。《韓非子·主道》:“符契之所合,賞罰之所生也。” 晉 袁宏 《三國名臣序贊》:“君臣相體,若合符契。” 宋 司馬光 《謝始平公以近詩一卷賜示》詩:“聖賢會合若符契,坐緻四海登熙隆。”參見“ 符節 ”。
(2).符券契約一類文書的統稱。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書記》:“市朝徵信,則有符契券疏。” 唐 白行簡 《李娃傳》:“其二肆長相謂曰:‘我欲各閲所傭之器於 天門街 ,以較優劣,不勝者罰直五萬,以備酒饌之用,可乎?’二肆許諾,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證,然後閲之。” 章炳麟 《駁中國用萬國新語說》:“ 漢 世制詔三王,其冊書猶真草兼具,豈況符契箋奏之書日不暇給,則何取端書分隸?”
(3).符合。 宋 洪邁 《夷堅丙志·生肉勸酒》:“千裡影嚮,符契若是,異哉!異哉!” 明 謝肇淛 《五雜俎·地部一》:“ 太祖 之封 燕王 ,與 文皇 之定都於 燕 ,其遠見皆相符契矣。” 湯用彤 《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一分第四章:“其所言歷歷與正史相符契。”
符契(fú qì)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曆史演變及現代用法三個層面解析:
本義指古代朝廷傳達命令的憑證,以竹、木、金、玉等材質制成,刻有文字或圖案,剖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以驗真僞。《說文解字》釋:“符,信也。漢制以竹,長六寸,分而相合。”
原指刻于竹木的契約文書,《說文解字》稱:“契,大約也。”後引申為雙方約定的憑證,如合同、盟約。
合成詞“符契” 強調憑信之物需兩相吻合,核心含義為驗證真實性的信物或約定憑證。
戰國至秦漢時期,“符契”多指兵符、官符,如虎符。兩半相合方可調兵,體現“契合”的權威性。例如《史記·魏公子列傳》載信陵君“竊符救趙”,即此類信物。
唐宋以後漸擴展至民間契約,如地契、商約。《唐律疏議》規定“田宅交易,須立文契”,此類文書需雙方各持一份,合契為證。
道教文化中,“符契”指符箓(如辟邪符文),強調與神明力量的“契合”;佛教亦用“契經”表佛語與真理相合。
現代漢語中,“符契”除指實體憑證外,更多用于抽象表達:
常見于“若合符契”(形容高度吻合),語出《莊子·胠箧》:“彼竊鈎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則是非竊仁義聖知邪?故逐于大盜,揭諸侯,竊仁義并鬥斛權衡符契之利者。”
符契的核心意義始終圍繞憑信、驗證與契合,從具體信物演變為抽象的文化符號,深刻體現中國古代契約精神與誠信觀念。
符契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意義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符契最初指古代朝廷用于調兵遣将或傳遞命令的憑證,通常以竹、金屬等制成,分為兩半,合符為信。例如《韓非子·主道》提到“符契之所合,賞罰之所生也”,強調其作為權力象征的權威性。漢代進一步将符契與“天命”關聯,認為其是君主受命的憑證(如符命)。
符契也泛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類文書。唐代白行簡《李娃傳》中記載商家訂立符契以作保證:“二肆許諾,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證”。這類符契需雙方籤署,體現古代商業活動的規範性。
在抽象層面,符契可表示事物間的高度一緻性。例如宋代洪邁《夷堅丙志》用“符契若是”形容事件間的奇妙對應;明代謝肇淛則以“相符契”表達觀點與事實的契合。
符契的概念被道教吸收,演變為“道符”,成為溝通人神的媒介。這種從世俗到宗教的轉變,反映了符號象征意義在中國文化中的延展性。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文獻用例,可參考漢典及《文心雕龍》等典籍記錄。
愛護白燒被除數卑湳卞泣表着不堪卒讀憯凄城栅癡兒騃子電改點絢訂譌法宮放工藩庫飯祝封刀挂劍鋒劍鋒殺剛廉過雲椷持鶴頂梳虺隤家花賤類見顔解審九府覺化開剖莨紗李杜韓柳陵絕臨望民淳俗厚抹階墨汁未幹牛唇匿影藏形起撥青莎砂壤剩山殘水世界環境日雙交殊形思古肅膺梯桄退嬰徒卒衛生帶下民香園鮮氣懈骨悕惶唏裡呼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