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刑的犯人。 明 何孟春 《馀冬序錄摘抄内外篇》卷一:“及後斷獄,七下至五十七用笞,六十七至一百七用杖,麗徒杖數亦然。”
麗徒是古代中國掌管監獄事務的職官名稱,其詞義、來源及職責可從以下典籍記載中明确考據:
詞義與典籍出處
“麗徒”一詞最早見于儒家經典《周禮·秋官·序官》。東漢經學家鄭玄在《周禮注疏》中明确注釋:“麗,繫也;徒,衆也。謂囚繫之徒衆。”即“麗”意為拘繫、囚禁,“徒”指囚徒或服役的衆人。因此,“麗徒”指代被拘禁的囚犯群體及其管理者。
職責與隸屬關系
根據《周禮》記載,麗徒隸屬于“司圜”一職管轄。司圜負責管理監獄(“圜土”)及執行刑罰,而“麗徒”則是監獄中實際承擔勞役的囚徒,或在特定語境下指管理這些囚徒的低級官吏。其職責包括在監管下進行強制勞動,以抵償罪責。
曆史背景與價值
“麗徒”反映了西周至春秋時期的刑罰執行制度,是早期監獄管理和勞役刑的體現。《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古代押送犯人的役徒”,強調了其在司法體系中的運輸或監管職能。該詞為研究先秦法制史、職官制度提供了重要語料依據。
參考來源:
“麗徒”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麗徒”是特定曆史背景下産生的法律術語,反映了古代刑罰制度中的一類受刑者。如需深入探究,可參考《餘冬序錄》等明代司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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