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堂對質。《後漢書·文苑傳下·郦炎》:“妻始産而驚死,妻家訟之,收繫獄。 炎 病不能理對。 熹平 六年,遂死獄中。” 宋 俞文豹 《吹劍四錄》:“今後兩學士人,因事到官,合行理對;或因幹連,合行追證。” 宋 洪邁 《夷堅支志甲·舒嫩四》:“﹝ 黃中立 ﹞臨病篤,言為黃衣卒來追,理對 九疑 醮事,隨語而殂。”
"理對"是漢語古典文獻中常見的司法術語,指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法理進行對質或答辯的行為。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元時期的司法文書,由"理"(法理、道理)和"對"(應對、對質)兩個語素構成複合詞。
在具體運用中,"理對"包含三層内涵:
該詞在近代司法改革後逐漸被"質證""辯論"等現代法律術語替代,但在研究傳統法制文獻時仍具重要學術價值。清代律學家薛允升在《讀例存疑》中系統論述了"理對"在不同曆史時期的適用規則(來源:中國法律古籍庫http://www.guoxue123.com)。
“理對”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公堂對質”,主要用于法律或訴訟場景。以下是詳細解釋: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理對”解釋為“正确對待事物”,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對詞語的誤讀或現代引申。建議以古漢語原義為主。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司法程式,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若需表達類似含義,可用“對簿公堂”“當庭質證”等替代詞。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後漢書》或宋代司法文獻原文。
安難百精班班北酆悲淚辨論編目變巧播美丑态畢露辭說攢眉而往風味鳳葉扶策嘎達梅林高吭根緝躬體很子弘大滑菜嘩晔胡柴火綳綳驕伉激清九合聚齊匡時濟俗壸則兩願領命龍蟄蠖屈魯智深馬套蒙瞽俳文磬錯寝寝燒埋沈頓生死予奪世姻手不停毫霜閨霜露之感水牛兵疏僻酸悲堂廉悌己人團結一緻灣碕玩月危殆甕鼻夏官正孝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