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堂对质。《后汉书·文苑传下·郦炎》:“妻始产而惊死,妻家讼之,收繫狱。 炎 病不能理对。 熹平 六年,遂死狱中。” 宋 俞文豹 《吹剑四录》:“今后两学士人,因事到官,合行理对;或因干连,合行追证。” 宋 洪迈 《夷坚支志甲·舒嫩四》:“﹝ 黄中立 ﹞临病篤,言为黄衣卒来追,理对 九疑 醮事,随语而殂。”
"理对"是汉语古典文献中常见的司法术语,指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理进行对质或答辩的行为。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宋元时期的司法文书,由"理"(法理、道理)和"对"(应对、对质)两个语素构成复合词。
在具体运用中,"理对"包含三层内涵:
该词在近代司法改革后逐渐被"质证""辩论"等现代法律术语替代,但在研究传统法制文献时仍具重要学术价值。清代律学家薛允升在《读例存疑》中系统论述了"理对"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适用规则(来源:中国法律古籍库http://www.guoxue123.com)。
“理对”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公堂对质”,主要用于法律或诉讼场景。以下是详细解释:
部分现代资料(如)将“理对”解释为“正确对待事物”,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是对词语的误读或现代引申。建议以古汉语原义为主。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司法程序,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若需表达类似含义,可用“对簿公堂”“当庭质证”等替代词。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后汉书》或宋代司法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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