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兩稅法納稅的人家。《舊唐書·武宗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
兩稅戶是唐代中後期實行兩稅法後産生的一種特殊戶籍類型,具有特定的賦稅含義和曆史背景。其核心定義與特征如下:
基本定義
兩稅戶指需同時向國家和寺院繳納賦稅的民戶。唐代寺院經濟發達,部分百姓為逃避國家賦役而依附寺院成為“寺戶”或“僧祇戶”。兩稅法改革後,政府要求這類依附寺院的民戶仍需承擔國家賦稅,從而形成“兩稅戶”身份,即需分别向官府和寺院繳納錢糧。
曆史背景與制度成因
社會特征
曆史意義
兩稅戶的出現标志着國家對寺院經濟的幹預加強,通過稅制改革限制寺院特權,維護中央財政穩定。這一群體也折射出唐代社會結構的複雜性,成為研究中古經濟史的重要案例。
參考資料
“兩稅戶”是古代戶籍制度中的特殊概念,其含義因曆史時期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基本定義
指依據兩稅法納稅的民戶,需同時承擔田賦(農業稅)和商稅(商業稅)。唐代兩稅法将租庸調合并為夏、秋兩季征收,簡化稅制的同時擴大了納稅範圍,包括工商業者。
曆史背景
唐武宗時期,政府通過打擊寺院經濟,将26萬餘僧尼還俗并納入“兩稅戶”,同時沒收寺院土地和奴婢,使其成為國家直接控制的納稅人口。
頭下軍州所屬二稅戶
遼代貴族私屬領地(頭下軍州)的民戶,需雙重納稅:向國家繳納租稅(“輸租于官”),同時向領主繳納課稅(“納課給其主”)。
寺院所屬二稅戶
遼代皇帝或貴族将民戶賜予寺院,這些民戶需将賦稅一半繳納給寺院,一半繳納給國家,形成特殊的寺院依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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