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两税法纳税的人家。《旧唐书·武宗纪》:“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餘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
两税户是唐代中后期实行两税法后产生的一种特殊户籍类型,具有特定的赋税含义和历史背景。其核心定义与特征如下:
基本定义
两税户指需同时向国家和寺院缴纳赋税的民户。唐代寺院经济发达,部分百姓为逃避国家赋役而依附寺院成为“寺户”或“僧祇户”。两税法改革后,政府要求这类依附寺院的民户仍需承担国家赋税,从而形成“两税户”身份,即需分别向官府和寺院缴纳钱粮。
历史背景与制度成因
社会特征
历史意义
两税户的出现标志着国家对寺院经济的干预加强,通过税制改革限制寺院特权,维护中央财政稳定。这一群体也折射出唐代社会结构的复杂性,成为研究中古经济史的重要案例。
参考资料
“两税户”是古代户籍制度中的特殊概念,其含义因历史时期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基本定义
指依据两税法纳税的民户,需同时承担田赋(农业税)和商税(商业税)。唐代两税法将租庸调合并为夏、秋两季征收,简化税制的同时扩大了纳税范围,包括工商业者。
历史背景
唐武宗时期,政府通过打击寺院经济,将26万余僧尼还俗并纳入“两税户”,同时没收寺院土地和奴婢,使其成为国家直接控制的纳税人口。
头下军州所属二税户
辽代贵族私属领地(头下军州)的民户,需双重纳税:向国家缴纳租税(“输租于官”),同时向领主缴纳课税(“纳课给其主”)。
寺院所属二税户
辽代皇帝或贵族将民户赐予寺院,这些民户需将赋税一半缴纳给寺院,一半缴纳给国家,形成特殊的寺院依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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