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俸祿和食料。《新唐書·食貨志五》:“﹝ 開元 ﹞二十四年,令百官防閤、庶僕俸食雜用以月給之,總稱月俸。”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二:“ 福建 每歲存留俸食銀二十一萬七百五十六兩六錢零。”
俸食是古代官吏俸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指官員按品級獲得的糧食供給。該詞彙由“俸”與“食”複合構成,“俸”即薪給,“食”則強調以實物形式發放的日常供給。
從制度層面分析,俸食最初見于秦漢時期的“秩石制”,《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縣令秩千石至六百石,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其中“秩”即包含俸食标準。唐代《通典·職官典》進一步細化:“諸州上縣丞,從八品下,歲給祿米六十七石”,表明俸食與品級嚴格挂鈎。
文獻學視角中,《說文解字注》釋“俸”為“祿也”,清代段玉裁補充“古者祿以田,俸以粟”,揭示俸食的本質是實物薪酬。在具體實施上,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俸祿制度史》指出,漢代俸食包含粟、麥、稻等主糧,高級官員還可獲得“廚食”等附加供給。
該制度演變至明清時期發生貨币化轉型,但《明會典》仍保留“本色俸”條目,規定“正一品歲支米一千四十四石”,顯示俸食作為傳統官制元素的曆史延續性。故宮博物院藏萬曆年間《給俸冊》實物檔案,則為俸食制度提供了确鑿的實物佐證。
俸食是古代官員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俸食指官員的俸祿和食料,包含貨币收入與實物供給兩部分()。該詞由「俸」和「食」組成,其中:
二、曆史出處
三、演變特點 • 實物貨币化:早期以粟米布帛為主,唐代開始出現貨币化趨勢 • 包含範圍廣:除基本薪俸外,涵蓋侍衛、仆役等行政開支() • 地域差異:清代地方財政中會專項留存俸食銀()
四、應用示例 明代馮夢龍《東周列國志》第九十四回記載,孟嘗君因「俸食不足」向封地薛邑借貸(),說明該詞可指代官員整體收入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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