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协调允当。《新唐书·崔祐甫传》:“及 祐甫 ,则荐举惟其人,不自疑畏,推至公以行,未踰年,除吏几八百员,莫不谐允。”
(2).允诺。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红玉》:“去此六十里,有 吴村 卫氏 ,年十八矣,高其价,故未售也。君重啗之,必合谐允。”
“谐允”是汉语中较少使用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为“协调允当”,指事物或行为在调和过程中达到恰当、合理的状态。该词由“谐”“允”二字构成,其中“谐”表和谐、协调,“允”表公允、得当,二字组合后常用于形容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或处事公允的状态。
从语义溯源分析,“谐允”最早见于明清文献,如《明史·礼志》中记载“礼制谐允,上下咸宜”,指礼法制度协调合理。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书面语境,例如描述协商结果时称“双方诉求终得谐允”。
依据《汉语大词典》(第二版)解释,“谐允”包含两层含义:一为“协调得当”,强调不同元素间的平衡关系;二为“公允允当”,侧重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该词在司法、外交等专业领域偶见使用,如“条约细则经反复磋商已达谐允”。
来源参考:
“谐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具体如下:
协调允当
指事物之间和谐一致、互相配合的状态,强调各方在行动或安排上的合理性与恰当性。例如,在团队协作或人际交往中,可形容配合默契、无冲突的状态。
古文例证:
《新唐书·崔祐甫传》提到“未踰年,除吏几八百员,莫不谐允”,此处指人事安排的协调得当。
允诺
表示对他人请求或建议的同意、承诺。此用法相对少见,多出现在古代文献中。
古文例证:
《聊斋志异·红玉》中“君重啗之,必合谐允”,即通过劝说达成允诺。
如需进一步探究古籍用例或权威解析,可参考《新唐书》《聊斋志异》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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