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佃農至别縣佃種土地應補繳的丁稅。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編審·立局親審》:“若别縣民來此佃種,名曰寄莊,例不編丁,以彼縣原有丁差也。止納差銀。”
“差銀”是漢語中一個曆史詞彙,其釋義需結合古代賦稅制度及經濟背景理解。《漢語大詞典》将其解釋為“因賦稅差額需補繳的銀兩”,主要指明清時期地方財政核算時,因實際征收與定額不符而産生的補繳款項。該詞由“差”(差額)和“銀”(銀兩)構成,常見于古代官方文書,如《明史·食貨志》記載:“州縣歲終會計,不足則征差銀以補其數。”
從詞義擴展角度,清代《賦役全書》進一步說明“差銀”包含兩類情況:一為稅糧折算銀兩時因市價波動産生的差額,二為徭役折銀繳納時因人力變動需調整的金額。此類用法在地方志文獻如《福州府志》漕運條目中亦有印證:“水腳耗米之屬,皆計為差銀。”
現代語言研究中,該詞被納入經濟史專業術語範疇。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漢語詞彙研究》指出,“差銀”制度實質反映了古代“以銀代役”賦稅模式的動态平衡機制,其消亡與清末币制改革直接相關。使用者需注意該詞屬于曆史詞彙,現代文本中僅限特定學術語境使用。
“差銀”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指清代佃農跨縣租種土地時需補繳的丁稅。
在部分方言或非正式語境中,可能被引申為形容人能力不足或品行不佳,帶有貶義色彩。但這一用法缺乏廣泛權威依據,需謹慎使用。
注意:學術或曆史讨論中應優先采用第一種解釋,其他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如需深入考證,可參考《福惠全書》等清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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