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it-owned exchequer] 指違反國家財政法令,本單位私設的儲存
有的單位以隱蔽手法,弄虛作假,挖國家財政收入轉入私設的“小金庫”,進而濫發獎金、實物,大肆揮霍浪費
指為了小團體的利益,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而非法設置的公款保管和出納部門。《人民日報》1981.8.19:“ 遼甯省 營口市 鍍鋅薄闆廠非法設立‘小金庫’,大搞吃喝招待,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有關人員受到黨紀處分和經濟制裁。”
"小金庫"是漢語中具有特定社會含義的詞彙,指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正規財務體系外私自設立、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特指"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部門賬内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來源1]。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
資金隱匿性:通過虛列支出、轉移收入等方式規避監管,例如某國企将廢舊資産處置收益存入個人賬戶,形成賬外資金[來源2]。根據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此類行為屬于截留財政收入的違法行為。
使用自主性:資金支配脫離審計監督,多用于違規福利發放、公款消費等非正當用途。財政部《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明确指出,這類資金嚴重破壞經濟秩序[來源3]。
形式多樣性:既包含現金形态,也涉及以會議費、勞務費等名義虛開發票套取資金。審計署公布的典型案例顯示,某事業單位通過虛構項目套取財政撥款形成"小金庫"[來源4]。
該詞彙源于計劃經濟時期,隨着1995年《國務院關于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的頒布,正式成為法律術語。近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僅2020-2022年全國就查處"小金庫"問題1.3萬餘起,涉及金額逾50億元[來源5],反映出該現象在反腐工作中的突出地位。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未納入單位正規財務賬簿管理的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以下是詳細解釋:
1. 核心定義
“小金庫”屬于經濟違法行為,其本質是單位或團體通過隱匿、截留、轉移等方式,将應納入法定賬簿的公共資金或資産私存私用。例如,将罰沒收入、資産出租收益等未入賬的資金單獨存放。
2. 主要來源
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資産處置收入、經營收入等13類。常見手段有虛開發票套現、虛報支出、截留收入、違規收取費用等。
3. 表現形式
4. 危害性
“小金庫”會導緻會計信息失真,擾亂財經秩序,滋生腐敗,并可能引發濫發獎金、揮霍浪費等問題。
5. 法律與紀律後果
我國明确禁止私設“小金庫”,相關行為可能觸犯《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黨員或公職人員還将面臨黨紀處分。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監管措施,可進一步查閱財政部、中央紀委等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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