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慎用刑。《墨子·尚賢下》:“王曰:‘於!來!有國有士,告女訟刑。’” 孫诒讓 間诂:“ 段玉裁 雲:‘訟刑,公刑也。古訟、公通用。’ 畢 雲:‘《孔書》女作爾,訟作詳。’ 王鳴盛 雲:‘《墨子》作訟,從詳而傳寫誤。’案: 王 説是也。今《書》又改作祥,《孔傳》雲:‘告汝以善用刑之道。’《周禮·大宰·大司寇》 鄭 注引并作詳。《後漢書·劉愷傳》 李 注引 鄭 《書注》雲:‘詳,審察之也。’此訟疑即詳之誤。”
訟刑是古代法律術語,指訴訟與刑罰相關的司法活動,特指西周時期以“訟”“獄”區分民事與刑事案件的制度體系。其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訟”的本義
指争議雙方在官府主持下陳述是非,即“争辯”。《說文解字》釋:“訟,争也。” 西周金文中,“訟”多涉及田土、債務等民事糾紛,如《曶鼎銘》記載的奴隸買賣糾紛案。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版。
“刑”的涵義
初指刑罰制度,引申為刑事審判。《爾雅·釋诂》:“刑,常也,法也。” 西周“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屬刑事處罰範疇。
來源:《爾雅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西周将訴訟分為“訟”“獄”兩類:
《周禮·秋官》載:“以兩造禁民訟”,鄭玄注:“訟,謂以財貨相告者。” 即財産糾紛由“市師”“賈師”等官吏審理。
來源:鄭玄《周禮注》,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6年影印本。
“以兩劑禁民獄”,鄭玄注:“獄,謂相告以罪名者。” 如殺人、盜竊等罪由“司寇”審判,適用刑罰。
來源:同上。
“訟刑”合稱即涵蓋民事與刑事司法程式,體現西周“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
“訟刑”制度對後世影響深遠:
《唐律疏議·名例》:“獄謂推鞫,訟謂争財。”
《清史稿·刑法志》:“民曰訟,刑曰獄。”
來源: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年版。
“訟刑”是古代司法體系的核心概念,既反映訴訟類型的分化,亦體現“禮刑并用”的法律文化,為中華法系的重要特征。
“訟刑”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sòng xíng,其核心含義及解釋如下:
“訟刑”主要指審慎用刑,強調在司法過程中對刑罰的謹慎使用。這一概念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墨子·尚賢下》中記載:“王曰:‘于!來!有國有士,告女訟刑。’” 此處“訟刑”即指公正、慎重地實施刑罰。
字義分解
古籍出處與通假
據清代段玉裁和孫诒讓的注解,“訟刑”在《墨子》中本作“公刑”,因“訟”與“公”古字通用,後傳寫為“訟刑”,實際含義仍為“公刑”,即公正的刑罰。
現代引申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擴展為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并實施懲罰的法律手段,但此用法更偏向于對字面的重新組合解釋,而非傳統經典定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不同注解,可參考《墨子》及清代考據學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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