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 宋 代的提點刑獄。為地方最高司法機構。 宋 姜夔 《念奴嬌》詞序:“餘客 武陵 , 湖北 憲治在焉。”
憲治(xiàn zhì)指依據憲法進行國家治理的體系和實踐,強調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最高權威,要求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在憲法框架内行使權力或權利。該概念包含三層核心内涵:
憲法條文必須轉化為現實治理規則,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及行為均不得與憲法抵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明确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确立憲法效力的至高性。
通過憲法劃定公權力邊界,防止濫用職權,同時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例如憲法第二章系統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人身自由與社會經濟權利,構成國家義務的法律基礎。
憲法通過确立國體、政體及國家機構組織原則(如民主集中制),構建國家治理的基本框架。《憲法學》理論指出,憲治是“通過憲法實現國家權力有序運行和公民權利有效保障的動态過程”(許崇德《憲法學》)。
古籍溯源與演變
“憲”本義為“法令”(《說文解字》:“憲,敏也”),先秦文獻已見“憲章文武”(《禮記·中庸》)的治理範式表述;“治”指管理秩序(《爾雅·釋诂》:“治,修整也”)。二者合成“憲治”後,在現代法學中發展為與“人治”相對的核心治理模式。
當代實踐
我國現行憲法确立的“依憲治國”原則,通過憲法宣誓制度、合憲性審查機制(如《立法法》第99條)等實現憲法監督,推動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
參考來源
“憲治”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含義和用法如下:
憲治指宋代的地方最高司法機構,即提點刑獄司。該機構負責監察地方刑獄、司法審判等事務,相當于省級司法監察機關。
職能範圍
提點刑獄司是宋代中央為加強地方司法監督而設立的機構,主管刑獄案件複核、官吏監察等,與轉運使、安撫使等并列為地方要職。
文獻例證
南宋詞人姜夔在《念奴嬌》詞序中提到:“餘客武陵,湖北憲治在焉。”,表明當時湖北地區的提點刑獄司駐地位于武陵(今湖南常德)。
現代語境中,“憲治”有時被引申為依憲治國的概念,強調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治理國家,但這一用法屬于現代擴展,并非原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宋代司法制度或相關文獻出處,可參考曆史典籍《宋史·職官志》及姜夔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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